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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pjsrmzf-2019-000098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1-25
標  題: 盤政辦發〔2019〕1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開展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集中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盤政辦發〔2019〕11號 發布日期: 2019-01-28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9〕1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開展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集中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1-28 瀏覽次數:505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八屆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現將《盤錦市開展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集中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開展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集中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要求,為推動全市域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有序開展,切實解決燃放煙花爆竹所帶來的噪音擾民、環境污染等問題,有效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更好的維護廣大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有計劃、分步驟大力宣傳教育,使限放規定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單位,做到家喻戶曉,營造限放氛圍;通過重點查處,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行為,使遵守煙花爆竹燃放規定成為廣大市民的自覺行為;通過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有效的日常限放工作機制和長效機制,確保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貫徹落實到位。

  二、組織領導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堅持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各職能部門配合,各司其職的原則。為確保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領導任組長的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公安、應急管理、城管執法、民政、教育、市場監管、住建、交通、自然資源、民族與宗教、融媒體中心、智慧城市中心及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等為成員單位,協調開展整治工作。市政府督考辦負責對成員單位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責任追究。

  領導小組下設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綜合整治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具體負責限制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限放”)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依法處罰和情況通報等工作。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發放大型焰火晚會燃放許可證;組織銷毀各單位依法沒收的煙花爆竹;依法偵破和查處涉及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查處違反“限放”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督促禁放場所、區域的物權單位設置“禁放”標志。

  (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儲存、銷售的監督管理。在允許燃放的時間內,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制、有序布點的原則核發臨時煙花爆竹許可經營證;依法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確保煙花爆竹限放工作規范有序。

  (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質量的監督檢查,禁止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煙花爆竹上市銷售;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為;負責嚴厲查處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四)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城市主次干道及街面、門面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負責查處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致使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查處在禁放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產生污染街面環境衛生的行為。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重染污天氣預警、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等監管工作。

  (六)交通部門:負責全市客貨運車站(場)的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對全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知識宣傳。

  (七)智慧城市中心:負責將煙花爆竹“限放”工作納入全市網格化管理體系,充分利用智慧城市運行管理平臺智能化管理手段,發揮全市各級網格員日常巡查作用,實現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動態監管。

  (八)融媒體中心:負責宣傳工作,搜集整理宣傳資料,宣傳正、反典型事例,提高禁放區域市民知曉率。

  (九)住建部門:負責施工工地煙花爆竹禁放的宣傳教育和監管,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告知當事人煙花爆竹限時燃放規定。在允許燃放時限內,負責組織各物業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踏勘確定所屬小區內的允許燃放地點,并設置允許燃放地點標識。

  (十)教育部門:負責對全市教職員工、大中小學生開展“限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十一)民政部門:負責殯葬活動及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在殯葬服務中發放“限放”宣傳資料,倡導移風易俗,杜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十二)民族與宗教部門:負責宗教團體和宗教從業人員的“限放”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不得在宗教活動中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組織街道辦事處、社區制定實施“限放”工作包保責任制。各主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實行轄區單位包職工、學校包學生、社區包住戶;負責向居民發放“限放”通告、宣傳資料,確保宣傳資料入戶進家,戶戶知曉;負責對住戶在婚喪嫁娶、喬遷開業、生日祝賀等可能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進行“限放”告知,提高知曉率。

  (十四)市整治辦:負責“限放”工作的總督導,對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履職不到位、敷衍塞責的單位和個人向市政府督考辦通報,由市政府督考辦進行問責。

  (十五)市政府督考辦:負責監督責任單位認真貫徹落實《盤錦市開展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集中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各項工作措施,對工作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領導進行問責;對違反《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領導進行問責。

  三、工作步驟

  集中綜合整治工作為期6個月,分為宣傳發動、重點查處和鞏固完善三個階段,各階段同步推進。

  (一)宣傳發動階段。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城管執法局聯合召開《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新聞發布會,以答記者問的形式開展宣傳工作。

  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融媒體中心等相關單位及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以限制燃放、綜合執法整治為重點加大宣傳力度。充分調動宣傳資源,發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委會等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使“限放”工作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大力宣傳執法部門執法態度,維護“限放”工作嚴肅性,對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要充分曝光,以震懾違法,引導群眾增強法制觀念。宣傳內容包括《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燃放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的危害,違法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處罰規定及近期查處的違反煙花爆竹管理的典型案例等。

  ⒈融媒體中心組織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積極宣傳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等工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等形式進行高頻率、高密度的限放宣傳。在盤錦日報、遼河晚報發表社論或評論,做好媒體公益性廣告宣傳;在盤錦電視臺做好滾動字幕宣傳;在電臺通過領導走進直播間等形式進行“限放”相關政策宣傳。

  ⒉各縣區公安(分)局要對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重點場所、區域進行排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逐一登記造冊,落實監管責任。對可以燃放時間的禁放地點,組織、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設置統一的禁放標識,方便群眾識別與遵守。會同轄區街道、社區通過發放《致廣大市民的一封信》、宣傳車上街、懸掛橫幅、標語、板報、設置宣傳點、發放宣傳品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做到每個社區有一個宣傳站,每個公共入口(學校、樓宇、場所、人員聚集地)有“限放”公告。要對轄區內的酒店(飯店)、賓館、慶典公司開展“限放”宣傳教育,督促業主在酒店(飯店)賓館舉辦喜慶活動時事先告知當事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包括室內冷煙花)。

  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標準宣貫工作,發放煙花爆竹燃放規定宣傳資料,查處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違法銷售不合格煙花爆竹產品行為。應急管理部門要逐步取締全市煙花爆竹常年零售企業。

  ⒋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全市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負責人召開會議,簽訂“限放”責任狀,對擅自燃放的,按照“限放”規定予以處罰。

  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限放”宣傳工作,在大中小學校提出限放倡議,通過學生把“限放”規定帶回家,發揮師生群體在“限放”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⒍民政部門負責在進行喪葬儀式中告知當事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并發放宣傳資料。

  (二)重點查處階段(2019年1月29日—5月29日)。

  在宣傳發動的基礎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職能部門,要各盡其責,從嚴查處打擊一批拒不執行管理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全面落實城區煙花爆竹“限放”規定。

  ⒈各職能單位要抽出專人,把責任落實到人,劃片承包,死看死守。對可能燃放煙花爆竹的,要事先告知“限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不聽勸阻的,各部門要依照各自職權從重處罰(不得分別、重復處罰)。

  ⒉各縣區公安(分)局要組織民警上路巡查,定崗定責,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特別是對占道擺放、利用吊車懸掛煙花爆竹的,堅決責令停止燃放,對亂鳴濫放的,堅決依法予以處罰。在結婚集中時段要進行重點查禁,勸阻教育違規燃放人員,收繳違禁煙花爆竹,對違規燃放人員,依法進行處理。在查禁過程中要使用攝像機、照相機等設備進行取證,對情節惡劣的,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⒊公安、應急管理、城管執法、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范圍依法查處在“限放”時間和“禁放”區域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對在禁放時間、地點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屬地公安(分)局要牽頭從銷售、儲存、運輸環節進行倒查,對各節點存在的違法行為,嚴肅進行查處。

  ⒋慶典公司在各類慶典活動中提供并組織燃放煙花爆竹(包括室內冷焰火)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三)鞏固完善階段(2019年5月29日—6月29日)。

  對整頓活動進行總結,修訂完善制度,建立規范化、常態化管理機制。

  四、責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責任民警對違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行為,接警后不及時到場責令停止燃放并作出相應處罰的,日常巡查不力、發現不及時,導致責任區發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局督察部門問責。

  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在禁止燃放區域內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產品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城管執法部門未做好市政主次干道及街面、集市、門面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未對在禁放地點、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污染道路及街面的行為進行查處的;融媒體中心在“限放”宣傳工作中,未搜集整理宣傳資料,曝光典型案例,未正確引導輿論,導致宣傳工作不力,經對禁放區域居民實地測評,知曉率不高的;住建部門未組織各物業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踏勘確定所屬小區內在允許時限內可以燃放和禁止燃放的區域,未要求物業企業在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統一張貼禁放標識的;交通部門未落實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知識宣傳的;智慧城市中心未將煙花爆竹“限放”工作納入全市網格化管理體系,各級網格員日常巡查未對煙花爆竹限放行為進行動態監管的;教育部門未對教職員工、大中小學生進行限放宣傳,經測評知曉率不高的;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殯葬活動從業人員未履行“限放”告知義務的;民族與宗教部門未切實加強對宗教團體和宗教從業人員宣傳教育,未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在宗教活動中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街道、社區宣傳告知不力,經測評本轄區知曉率不高,導致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發生的,由市政府督考辦進行問責。

  上述部門工作人員未履行“限放”工作職責,被舉報經查實,以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違反“限放”規定的,由市政府督考辦上報紀檢監察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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