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pjsrmzf-2020-002627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5-29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20〕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標準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盤政辦發〔2020〕8號 | 發布日期: | 2020-06-01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20〕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標準的通知
盤政辦發〔2020〕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全面落實省政府加強民生保障的決策部署,確保我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20〕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標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居民低保標準由696元/人月提高5%,為730元/人月。低保標準調增后,各縣區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標準界定調整工作。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低保標準的1.5倍執行,為1095元/人月。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隨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相應調整。
(三)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集中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按低保標準的3倍執行,為2190元/人月;散居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按低保標準的2倍執行,為1460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待遇補助標準。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提高7%。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資70%生活費的補助標準由507元/人月提高到543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資40%救濟的補助標準由470元/人月提高到503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補助標準由434元/人月提高到465元/人月。
(五)分散取暖救助標準。分散取暖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庭、散居孤兒家庭和單獨保對象家庭,由每年每戶600元提高到每年每戶1000元。
二、執行時間
新標準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各縣區要對新申請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的對象按照新標準進行審批,予以保障、供養或補助;對已經在冊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按照新標準重新核算低保金、供養金或補助金,并按規定發放到位。
三、資金籌集與安排
各縣區要采取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和增加資金安排等措施,足額籌集資金,確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和分散取暖救助資金需求。市財政根據各縣區財力、保障任務、資金使用效率、工作績效等因素,對困難群眾救助工作予以資金補助,重點向經濟比較貧困、財力比較弱、保障任務比較重、工作管理比較好、資金滾存結余比較少的縣區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協作。各縣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提標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會同財政等部門合理測算資金需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籌措資金,確保及時足額發放,讓困難群眾共享改革振興發展成果。
(二)加強核對工作,實現準確保障。要進一步加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完善信息核對平臺,健全跨部門信息比對機制,全面開展社會救助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對工作,大力提高審核審批和動態管理的準確性,確保精準施救,實現應保盡保、應救盡救、應退盡退。
(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如期完成。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提標工作的督查檢查,建立定期報告和通報制度,確保按時間節點完成提標工作。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解讀:《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