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pjsrmzf-2024-000096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24〕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盤政辦發〔2024〕4號 | 發布日期: | 2024-06-26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24〕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深入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確保我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標幅度
(一)低保標準。低保標準由792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按1.8倍低保標準執行,為1440元/人月。
(三)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集中供養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3倍低保標準執行,為2400元/人月;散居供養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2.5倍低保標準執行,為2000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一至四檔分別為713元/人月、668元/人月、618元/人月、571元/人月。
二、執行時間
新的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各縣區要對新申請的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按照新標準進行審核確認,給予保障;對已經在冊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按照新標準重新核算低保金、供養金、保障金或補助金,并按規定發放到位。
三、資金籌集與安排
各縣區要采取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和增加資金安排等措施,足額籌集資金,確保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資金需求。市財政根據各縣區財力、保障任務、資金使用效率、工作績效等因素,對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予以補助,重點向財力比較弱、保障任務比較重、工作管理比較好、資金預算執行比較好的縣區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是《盤錦全面振興新突破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中確定的重點任務,是確保困難群體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重要舉措。各縣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落實,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線。
(二)加強部門協同。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會同財政等部門合理測算資金需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籌措落實所需資金,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地方籌集資金,確保困難群眾救助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提高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工作的督查檢查,建立定期報告和通報制度,確保按時間節點完成任務。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盤政辦發〔2021〕11號)同時廢止。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解讀:《關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圖解版)《關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