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文件解讀
為促進全市河流水質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以及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規定,我市依照因地制宜、把握重點、注重實際、易于操作、責權一致、權責對等的原則,修訂出臺了《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補償辦法》)。
一、我市河流污染經濟補償機制實施必要性
“十三五”期間,國家和省政府對我市水環境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地處遼河下游,因為上游用水需求逐年增加,導致入境水質不穩定,水量不足;境內支流河無生態補水,造成我市水環境形勢嚴峻,壓力巨大。“水十條”頒布之后,國家鼓勵各地區實施河流生態補償機制。補償機制的執行,是對國家環保政策的有效落實,是對后進地區治污工作的鞭策,能夠有效遏制了上游向下游排污的現象,有效調動治污先進地區的工作積極性。因此,實行河流水質污染補償機制,加大經濟補償力度,是保障流域水質穩定達標的重要手段。將對我市推進“水十條”工作順利實施起到關鍵作用,定會有力促進各縣區和經濟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主要內容
《補償辦法》共計17條:
第一條、第二條,主要介紹《補償辦法》制定的依據和目的,明確適用范圍、補償主體和補償方式。
第三條至第七條,明確了考核指標、資金扣繳額度、監測方式。
第八條、第九條,介紹了補償確定和實施過程以及獎勵規定。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各市人民政府、排污單位、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以及確保生態用水等措施。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關于配套資金管理辦法的制定以及實施日期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