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和擔保管理的意見
盤政辦〔2019〕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及擔保行為,切實防范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國資發改革〔2019〕52號)和《遼寧省省直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有關重大事項管理的暫行規定》(遼國資發〔2001〕40號)等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市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及市國資委委托市直相關單位監管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國有企業”)。
二、融資行為管理
市屬國有企業融資行為主要指企業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并還本付息的行為,主要包括:銀行貸款、信托、基金、融資租賃、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工具等。
1.市屬國有企業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融資管理制度,合理確定企業融資規模,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和資產負債率,制定債務風險防控措施,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嚴禁增加政府隱性債務。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制定償債計劃,對償債資金來源作出合理安排,保障債務本息償還,確保不發生債務風險。
2.市屬國有企業要拓展融資渠道,建立融資機構比選制度,嚴格把控融資成本,切實降低利息負擔;通過多種方式逐步將短期、高息債務轉為長期、低息債務,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減輕企業利息負擔,緩解當期還款壓力。
3.市屬國有企業要依法依規開展融資工作,建立集體決策制度,明確內部決策程序,明晰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在融資過程中的審批權限和承擔的責任等事宜。市屬國有企業及下屬各級子企業開展的融資業務,由市屬國有企業負責決策,承擔融資涉及的合規性、成本控制、債務最終償還、債務資金使用監管等責任。對于金融機構提出需要出具股東會決議等文件時,相關單位要配合履行有關手續。
4.市屬國有企業發行債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履行審批程序。
5.市屬國有企業要認真落實《關于加強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精神,強化投資管理,嚴格投資程序,認真編制可研報告,開展科學論證,嚴禁超越企業自身承受能力的投資行為,嚴禁建設不具有還款能力、無法保證還款資金來源的項目,嚴禁以短期貸款投資長期建設項目,對投資決策實行終身追究責任制度。
三、擔保行為管理
市屬國有企業擔保行為是指企業開展貸款等融資業務過程中提供融資擔保的行為,包括:抵押、質押、保證(一般擔保、連帶責任保證)等。
市屬國有企業擔保對象包括所屬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及其他企業。
1.市屬國有企業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建立企業擔保管理制度,合理確定企業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范措施,決定企業內部擔保事項,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得向市、縣區(經濟區)所屬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不得為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對連年虧損、扭虧無望而又資不抵債的企業原則上不予擔保。
2.市屬國有企業對所屬全資、控股企業提供擔保,主要以企業效益和償債能力為主要依據確定其對各企業的擔保額度。市屬國有企業對控股、參股企業按出資比例提供擔保。
上述可擔保事項,由市屬國有企業負責決策并承擔相應責任,對于金融機構提出需要出具股東會決議等文件時,相關單位要配合履行有關手續。
3.子企業為市屬國有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及子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的,由母公司決策批準。
4.為其他市屬國有企業提供擔保的,由提供擔保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決策并承擔相應責任,對于金融機構提出需要出具股東會決議等文件時,相關單位要配合履行有關手續。其中,為防范債務風險、化解存量債務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由融資主體承擔該筆融資涉及的合規性、成本控制、債務最終償還、債務資金使用監管等責任,提供擔保的市屬國有企業要予以支持,在擔保手續合法合規、齊全后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5.縣區、經濟區所屬國有企業(包括市國資委委托縣區、經濟區監管的國有企業)融資需要市屬國有企業提供擔保的,須由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報市政府批準,債務最終償還責任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負責。
四、加強融資和擔保行為監管
市直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和擔保行為的管理力度,履行好監督職責,國資監管部門負責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企業融資涉及的融資成本、資金使用、債務管理等方面進行專項檢查,并將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和融資成本管理等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范圍。
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參照本意見要求,加強對所屬國有企業融資和擔保行為的管理工作,切實防范債務風險。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