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盤政發〔2018〕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2018年10月13日市政府八屆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盤錦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貫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高效,清正廉潔。堅持嚴格要求、認真負責、精益求精、細致入微、雷厲風行、鍥而不舍的工作標準,努力做到嚴起來、緊起來、實起來、強起來。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敬業,勇于擔當。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和其他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協助市長工作,對市長負責。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和其他班子成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離境期間,受市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行政措施。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職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和“四個著力”“三個推進”,落實省委省政府“一帶五基地”建設和“五大區域發展戰略”決策部署,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強化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加強預期引導,有效實施區間調控、定向調控、相機調控、精準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全地區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地區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盤錦。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實施“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讓企業和群眾辦事 “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承辦。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規章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規章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規章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規章實施后要進行事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章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規劃、政府規章,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經濟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通過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貫徹落實。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嚴格落實責任清單、任務清單、問題清單及工作臺賬制度、集體研究制度、辦結銷號制度的“三清單三制度”工作規范,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審議規章、規范性文件;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市長批印。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四、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的副市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提出,提請會議審議的文件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五、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范圍內的有關問題。市政府業務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和提請會議審議的文件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舉辦活動,須制定年度、季度計劃,并經市政府批準;重要的會議、活動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定。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負責人出席。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一般不邀請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參加;因工作需要確需參加的,須經市長批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地區、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四十八、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九、對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工作紀律
五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員主要負責人離盤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并由市長審簽,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盤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批,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八、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參會負責同志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同志或在市政府有關會議上匯報傳達會議精神,提出我市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工作方案并及時向省報告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情況。
五十九、市政府就重要工作事項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后,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負責做好與省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銜接、跟蹤工作,推進落實結果要及時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匯報,重要情況要向市長匯報。
六十、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率團外出招商、考察、學習后,要及時向市政府提交工作總結報告,并切實抓好洽談項目、議定事項的跟蹤、推進和落實。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規范管理,科學安排日程,增強工作的計劃性、預見性,確保有序有力、高效運轉。市政府辦公室要根據工作需要,超前制定市政府工作年度、季度、月份計劃。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要組織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季度、月份計劃,納入市政府工作計劃并自覺抓好落實和反饋。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制定本部門的年度、季度、月份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狠抓工作落實,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嚴格執行工作日報、月報制度。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天的會議、活動、批示等情況,市政府組成部門及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每天的工作情況,當天報送編輯,次日上午印發。市政府每月調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和安全生產社會穩定情況,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每周調度分管部門工作進度,每月調度會上通報分管工作存在問題、提出下月工作要求。
市政府班子成員間實行AB崗工作制度,互為AB崗的領導同志,在一方出差或遇其他情況不能正常履職期間,由另一方代為處理其分管聯系的有關工作。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市長簽批給分管領導同志的文件,分管領導同志要及時簽批,并將落實情況呈報市長;市長在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和工作部署,分管領導同志要及時向部門傳達,并上報落實結果。市長批示的速辦件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一般件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自覺踐行“三嚴三實”的要求,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從嚴從實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加強政治理論學習,自覺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密切關注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掌握新情況,不斷增強駕馭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每人每年下基層調查研究不少于2個月。
七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二、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