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盤政辦發〔2018〕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水污染防治,全力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15〕7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4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是以督促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有效履行水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確保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穩中趨好為目的,獎優罰劣為原則,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節流域上中下游之間、水生態環境破壞者與受害者及保護者之間經濟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境內的國控斷面(包括遼河曙光大橋、趙圈河和繞陽河勝利塘)和各支流河(包括繞陽河除勝利塘以外的斷面、太平河、螃蟹溝、清水河、一統河、小柳河、新開河、外遼河)及其二級支流和入海諸河。國控斷面的具體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責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每年斷面考核目標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省政府同意后印發至各市政府。
由我市增設的河流斷面,參照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斷面的原則,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各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每年斷面考核目標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定后印發至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第四條由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我市境內各支流河及其二級支流和入海諸河斷面進行監測,采取月例行監測、預警監測和應急事故監測相結合的方式。例行監測是指對我市增設的河流斷面逐月進行例行性監測;預警監測是指對于可能出現水質超標的月份按照例行監測各項要求進行一次或多次監測;應急事故監測是指一旦發生水污染事故,按照例行監測各項要求進行一次或多次監測。
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每月例行監測于15日前完成采樣,監測結果于30日前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預警監測和應急事故監測結果于采樣后7個工作日內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所有監測數據進行最終確認。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將監測結果通報至相關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第五條根據國家與省環境保護責任書目標、省與市環境保護責任書目標和市與各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責任書目標要求,凡跨縣區、經濟區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考核目標,由上游縣區、經濟區對下游縣區、經濟區予以超標補償,支流入河口斷面和入海口斷面當月指標值超過考核目標,由斷面所在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對市政府予以補償。
第六條河流斷面水質考核指標為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中去除水溫、pH值、糞大腸菌群的21項指標,按照單因子評價確定斷面水質類別,按當月水質類別計算補償資金。
第七條河流水質超標補償標準為:支流河水質超標一個類別扣繳50萬元,遞增超標一個類別加扣50萬元。
劣Ⅴ類水質的河流斷面加罰補償資金,按當月各超標因子超標倍數乘以扣繳基數(10萬元)累計計算。
補償資金扣繳按照當月例行監測、預警監測和應急事故監測中超標最嚴重的一組數據進行計算。
省政府扣繳我市國控斷面的污染補償資金,依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全市主要指標安排及各縣區經濟區任務分解的通知》(盤政辦發〔2017〕48號),由相應縣區政府承擔,具體為:盤山縣負責遼河興安和大遼河三岔河斷面,興隆臺區負責遼河曙光大橋和繞陽河勝利塘斷面,大洼區負責遼河趙圈河斷面。
第八條補償確定。河流水質斷面考核每個自然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和規定的補償標準,每月將超標補償通知單下達至相關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和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水質監測結果、核定的超標補償金額、補償對象等。污染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局年終統一扣繳。
第九條跨縣區、經濟區斷面上游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繳納的補償資金作為直接補償金,用于補償相應斷面下游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其余斷面繳納資金作為市統籌補償金。市統籌補償金優先用于河流水質全部達標地區及河流水質改善程度較大地區的獎勵。
第十條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13號)確定的水環境管理目標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落實,切實改善河流斷面水質。
第十一條各排污單位要采用成熟適用的工藝和設備,對外排廢水進行有效治理,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轉,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各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轄區內水污染物排放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公布影響跨縣區、經濟區斷面水質排污單位名單,及時督促排污單位完善治理設施,改進生產工藝和技術,不斷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對超標排放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十三條對枯水期嚴重缺少生態用水,跨縣區、經濟區斷面水質惡化的河流,所在地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采取保證河道必要生態用水、對重點排污單位限排、停產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各縣區、經濟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