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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4-19 瀏覽次數:402

盤政辦發〔2017〕12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七屆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現將《盤錦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盤政辦發〔2006〕75號)同時廢止。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行業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標投標活動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建筑、交通、水利、市政、農業開發及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設項目,凡是使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不分行業和類別,一律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第三條中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

  第五條盤錦市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要通過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平臺完成。交易場所為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

  第六條全面推行招投標及評標電子化、服務自動化和監督網絡化。

  第七條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拖延招投標工作,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或行業封鎖及部門限制。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投標人資質等級要求,不得將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利用職務職權和工作之便影響干預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是盤錦市招投標活動綜合監督和協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招投標有關條例、辦法等的制定、實施及檢查工作;

  (二)負責招標方案或標段劃分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及招標控制價等審查及核實工作;

  (三)負責監督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合同等相關范本的使用工作;

  (四)負責招標代理機構的考核及培訓等工作;

  (五)負責與上級主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絡等工作。

  第九條市交易中心是盤錦市工程建設項目主要交易場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招標公告及中標結果等信息發布、交易軟件開發及網絡維護等工作;

  (二)負責組織開標及評標會議;

  (三)負責招投標資料整理及歸檔工作。

  第十條盤錦市住建、交通、水利、農業、國資、海洋、經信、國土等相關單位作為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招投標活動并做好監督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參與相關行業招投標有關辦法等制定、實施以及檢查工作;

  (二)參與本行業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工作,并負責與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協調及聯絡工作;

  (三)參與項目合同審查、簽訂及項目實施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按本行業要求在本行業網站上發布招標項目信息等工作。

  第十一條盤錦市監察機關為盤錦市招投標活動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對開標及評標全過程開展紀律監督檢查工作;

  (二)對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的投訴和案件開展審查及處理工作。

  第三章招標

  第十二條凡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0〕年第3號)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范圍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郵政、綜合交通樞紐等交通運輸項目;

  3.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環境污染防治、自然災害防治、土地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生態環境項目;

  6.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范圍包括:

  1.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地下管道、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車場、園林綠化、照明等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游以及社會福利設施等項目;

  3.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

  4.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范圍包括:

  1.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四)政府融資項目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融資的項目,范圍包括:

  1.使用政府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政府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4.政府采用特許經營方式、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范圍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服務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下列項目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設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十五條招標項目依照各級政府及行業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立項等審批手續的,要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后進行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招投標項目的招投標信息要及時在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平臺及遼寧省招標投標監管網上發布。建筑、交通、水利、電力等有行業要求的,同時要發布在相關行業網絡監管平臺上。

  第十七條放寬市場準入限制。除上級行業監管部門有特殊規定外,不準設置區域市場準入壁壘。嚴禁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審批、備案等事項,禁止針對特定投標人設立資質條件,不得改變已發布設立的投標人資質條件。

  第十八條簡化投標人資質審查程序。對投標人資質條件的設立及審查實行“就低不就高”和“最大限度放寬資質條件”原則,不得進行資質重復審查。

  第十九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兩種方式。資格預審是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實際工作中一般采用資格后審方式,但對于預計投標人數量過多的招標項目,可采用資格預審方式。

  第二十條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投標項目需要進行兩次專家評審。第一次為組織專家進行投標人入圍資格評審,第二次為對入圍投標人進行投標評審。資格后審是一次直接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資格及投標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投標項目,在資格預審前招標人或代理機構要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要求,編制資格預審條件和方法,并在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預審后投標人數量及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擬限制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5家。資格預審公告中未載明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不得限制達到資格預審標準的投標人進行投標。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在招標前要將招標活動所需相關資料提供給市公管辦并進入招標程序。資料包括: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或經濟區管委會決議紀要,項目立項批文,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招標項目申請,招標方案以及標段劃分方案。

  第二十三條項目立項批復后,招標人要立刻開展招標等相關工作,不得故意拖延而縮短正常招投標工作時間。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作為投標條件,或以不合理的地域、行業、所有制形式、業績等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

  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的委托由招標人與代理機構雙向選擇,被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信譽良好、符合國家規定的,可加入盤錦市政府購買機構服務庫。

  第二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要在招標人委托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代理業務,不得為投標人提供其所代理招標項目的咨詢服務,不得參與所代理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招標控制價編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招標控制價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

  第二十八條招標控制價要依據項目投資計劃、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國家相關部門確定的計價規定,并結合市場供求運營風險等依法編制。

  第二十九條施工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其招標控制價編制完成后,須經財政或審計部門審核。

  第三十條一個招標項目中包含多個專業或者既包含工程項目又包含政府采購項目的,要分標段招標。如果涉及其他專業金額較小(小于等于30萬元人民幣)可劃分在一個標段中,其投標資質要求要以主要專業為主,但投標報價必須按不同專業和相關方式分別報價(金額較小專業費用包干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為降低成本,發揮批量采購優勢,市公管辦可將符合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項目中包含的設備、材料合并公開招標采購。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必須保證其投標文件真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必須保證具有招標項目的最低履約能力。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不得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圍標,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或借用他人資質投標,不得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三十五條對投標人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實行IC卡身份認證制度。所有投標人開標前必須刷該工程項目經理(建造師)IC卡,投標人刷卡通過身份認證的,繼續參加投標活動。

  第五章開標與評標

  第三十六條評標辦法要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七條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評價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和專家考核情況及時向遼寧省專家庫提出更換和補充專家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嚴格執行評標專家回避制度。評標專家不得作為本單位招標項目的專家評委。

  第三十九條實行評標專家評標現場身份認證制度。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要依法組建,其專家成員要從省級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招標人要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第四十一條評標專家抽取工作要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前完成(建議2小時內)。開標前,抽取單位須將已確認的評標專家名單(密封)遞交至開標現場,由市交易中心按其名單與評標專家IC卡核對后,通過網上刷卡認證后進行評標。

  第四十二條評標專家進入評標現場后,嚴格遵守評標制度。評標工作要由評標專家獨立完成。評標工作結束后,全體評標專家對評標資料簽字確認。

  第四十三條開標現場工作人員必須在開標當日多渠道、多角度采集和保存有關影像資料,接受監督部門查詢。

  第四十四條凡參與招投標活動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必須準時到達開評標現場。

  第六章訂立合同

  第四十五條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要簽訂委托合同。

  第四十六條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約束下,以國家行業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為藍本,以招標文件、中標文件及評標文件為依據經過雙方談判簽訂。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不得變更招標文件的實質內容以及提出不合理條件。

  第四十八條簽訂合同過程中,中標人不得提出對招標文件及中標文件有實質性影響的附加條件,若中標人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委托合同則要計入信用管理體系。

  第四十九條中標通知書發出3日后,招標人與中標人就委托合同的實質內容進行磋商確認,市公管辦及相關部門可監督其合同簽訂。

  第五十條建立合同履行過程監督機制。市公管辦參與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對招標人與中標人合同履行等情況的跟蹤監督檢查,確保誠信履約。

  第七章監督與處罰

  第五十一條依法招標的建設項目,市公管辦會同市監察部門及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全程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市公管辦及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要持證執法,掛牌服務。

  第五十三條市公管辦、監察機關、各行業監管部門根據招投標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投標人及中標人的表現,實事求是向省、市級誠信管理平臺提出建議或意見,并與多部門聯合建立守信獎勵及失信懲戒工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加強對評標專家和評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招投標活動客觀公正。對在評標過程中有嚴重傾向或評審與投標文件嚴重不符的專家,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可向遼寧省專家庫提出屏蔽或取消其評標資格的建議。

  第五十五條對于違法、違規的招標代理及招標控制價編制機構,除記入信用管理體系外,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由資質管理部門取消其資格。

  第五十六條參與招投標活動的法人單位及人員,要遵守國家對招投標過程中的保密規定,違反規定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對參與招投標活動的所有部門、機構、招投標人及各方人員,其違法行為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公管辦負責解釋。此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招投標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盤政辦發〔2006〕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