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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已失效)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工業用地租讓結合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1-06 瀏覽次數:396

盤政辦發〔2017〕7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工業用地租讓結合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工業用地租讓結合試點工作方案

  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土地要素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保障作用,通過出讓、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多種方式配置工業用地,創新和完善產業用地供地方式,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和產業效益“雙提升”,為企業降低初始投入,優化營商投資環境,提高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圍繞解決制約工業用地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的體制機制問題,強化土地要素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作用,落實《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土地要素保障作用的實施意見》(盤政辦發〔2017〕38號)精神,推動工業用地存量優化、增量提質,促進資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二、工作目標

  通過推動工業用地供給方式轉變,實現提升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和工業項目產業效益,扶持新興產業項目和實體工業企業發展,降低工業項目建設門檻和用地成本。力爭實現工業用地供應體系更加多元,工業用地價格體系更加均衡,工業用地布局結構更加合理,工業用地評價體系更加完善。

  三、工作任務

  (一)健全工業用地多途徑、多方式供應體系

  在堅持和完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特點、地塊產權狀況、投資規模、預期經營效益及生產經營周期等,靈活采用出讓、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地,重點推行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和先租賃后出讓方式。

  1.彈性年期出讓供地。根據產業發展和投資情況,在供地方案中合理確定分階段、多種年限的彈性年期,并對出讓價格進行年期修正。

  2.鼓勵以租讓結合方式供應土地。可制定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積極推行先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約定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將全部或部分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應方式。依法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供地程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在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二)完善工業用地價格體系

  根據工業用地多年供應總量、結構布局變化及市場需求狀況,綜合考慮企業可承受能力,按照工業用地供應和流轉價格水平相均衡、租金與地價水平相均衡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價格體系。明確租金和地價標準,完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探索通過價格、租金管制及補貼等手段,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和盤活存量劃撥用地。

  (三)建立工業用地綜合效益評估機制

  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盤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牽頭,組織國土、發改、經信、住建、人社、規劃、環保、招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實施達產、到期工業用地項目土地綜合效益評估,對項目當前生產狀況及未來發展趨勢、節約集約用地、排污強度相關指標作出評價,對項目前期各職能部門審批意見及土地出讓合同等相關約定和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未通過評估的,責令整改和追究違約責任,取消已兌現的優惠政策,并列入誠信風險企業名單,限制參與新的土地競買;通過評估的,出具合同或協議履約合格證明,兌現相關約定優惠政策。

  四、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7年6月—7月)

  擬定實施方案,科學制定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相關工作。

  (二)試點實施階段(2017年8月—2018年6月)

  在盤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先行先試,重點圍繞創新工業用地供應方式、完善工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深化工業用地評價管理等方面,綜合運用市場手段更好的發揮政府作用,積極探索實踐。

  (三)總結經驗階段(2018年6月—7月)

  及時總結經驗,確保工作穩妥有序推進。做好年度評估考核,建立試錯糾偏機制,既要發揮首創精神,又要有效防控風險,發現問題,及時糾偏,切實做到風險可控。

  (四)推廣階段(2018年下半年)

  按照前期試點的經驗和發現的問題,適時修訂實施細則,經市政府同意后,推廣實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國土、發改、經信、住建、人社、規劃、環保、招商、國稅、地稅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改革的統籌謀劃、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等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部門優勢,確保工作規范有序推進。

  (二)完善政策機制。要緊密結合我市建設國際化中等發達城市的實際,突出重點難點問題,注重化解瓶頸因素,有針對性地制定工業用地供應管理、交易管理、租價管理、儲備管理、準入管理、節地管理、合同管理等組合政策,完善政策實施細則,創新工作機制,規范操作程序。

  (三)加強輿論宣傳。要充分利用多種媒體渠道和平臺,廣泛宣傳深化工業用地市場改革的目的意義、政策細則,普及推廣提高工業用地效率的主要做法,促進形成工業用地市場改革和節約集約使用的社會共識,確保改革工作健康有序推進。

  附件:盤錦市租讓結合供應工業用地實施細則

  附件

  盤錦市租讓結合供應工業用地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創新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用地成本,加強對企業用地行為的監管,根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第61號令),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試點期為2017年8月—2018年6月。在試點期內適用于盤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試點結束后,總結經驗,加以完善,經市政府同意后,適時推廣實施。

  第三條按照土地供應計劃和出讓預申請情況,可以采取先租后讓或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

  工業用地先租后讓,是指競買人通過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后,采取先租賃后出讓方式投資開發利用土地。即先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確定租賃期。

  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是指根據工業項目產業類型和生命周期彈性確定土地出讓年限,按照“X+Y年”方式分階段、多種年限的彈性年期,其中X是首次出讓期,Y是X年到期后的續期。

  第四條租賃或首次出讓期滿后,項目所在地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盤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牽頭進行用地綜合效益評估。通過評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采用協議方式為用地單位辦理延續土地出讓手續;未通過評估的,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條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等前期工作由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負責,由國土部門組織租賃供地,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權利清晰,無法律經濟糾紛;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四)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六條土地租賃或土地出讓合同中應明確項目開竣工時間、投資、產值、稅收、就業、節能、環保等經濟、社會、環境約束性指標。

  第七條土地租賃(或首期出讓年限)期滿后,項目所在地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盤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國土、發改、經信、建設、人社、規劃、環保、招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對照土地租賃或出讓合同各項條款,評估項目用地綜合效益(重點評估建設、投資等狀況),并將評估結果報本級土地出讓決策機構,作為決定后續土地出讓的依據。

  第八條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的,租賃期內,年租金標準按當年(即租金收取年)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5%收取。租賃期滿并通過評估的,辦理出讓手續,剩余出讓金為該宗地全部出讓金扣除租賃期租金,出讓年限為該宗地供應年限扣除租賃期后的剩余年限。

  第九條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的,要根據產業發展和投資情況在供地方案中明確出讓年限和首期出讓年期,首期出讓年期一般不超過6年,出讓金為:首期出讓年期÷宗地供應年限×土地出讓金總額。首期出讓年期滿后通過評估的,辦理剩余年期續出讓手續,剩余土地出讓金為該宗地出讓金總額扣除首期出讓年期出讓金后的余額;未通過評估的,項目所在地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盤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有權責令用地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年,整改期間用地單位須續簽土地租賃合同。

  首期租賃期滿,用地單位未提出續期申請,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條在土地出讓期間,因企業自身或市場等原因致使運營困難的,受讓人可申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經出讓人同意,按照約定終止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按照約定退還剩余年期土地出讓價款。

  本著土地有效利用原則,剩余年期土地出讓價款充分考慮項目投產存續期間社會效益貢獻,依法按照市場評估確定。對地上建筑物的處置,可事先約定采取評估補償、無償收回、由受讓人恢復原狀等方式,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在土地出讓期間,因企業自身或市場等原因致使運營困難,而受讓人未申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各區、經濟區要將采用先租后讓和彈性年期出讓的工業用地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定期監督土地使用情況,并有責任對將要到期的工業用地啟動社會效益評估,一般在租賃或出讓到期前的半年啟動評估,不應晚于到期前的三個月。

  第十三條用地單位有配合出讓人開展社會效益評估的義務。用地單位提前完成租賃合同或首期出讓合同約定的約束性建設指標的,可以申請提前啟動社會效益評估。

  第十四條對提前完成合同約定的約束性指標并通過評估、簽訂續期合同的,優先納入各級政府年終對企業的各項評優獎先。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