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失效)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土地出讓預申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盤政辦發〔2017〕7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土地出讓預申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土地出讓預申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土地供應制度,推進土地市場建設,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全面深化土地要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建設用地有效配置,提升土地資源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作用,提高全市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優化營商投資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圍繞解決建設用地配置過程中審批時間長、資金沉淀、資源配置不合理等問題,強化土地要素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保障作用,落實《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土地要素保障作用的實施意見》(盤政辦發〔2017〕38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推動產業用地優化配置,土地服務經濟發展提質增效,打造國際化中等發達城市優質營商環境,促進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
二、工作目標
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市場配置作用,加強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全面、有序公開,推進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健全規范、高效的用地審批程序,推動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對建設項目用地保障做到更細化、更精準和更具體。
三、工作內容
為充分了解市場需求,科學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期發布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擬供地塊信息,對預出讓地塊有使用意向的,申請人提出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申請適時組織實施預申請地塊的預出讓活動。
(一)科學合理確定預出讓土地
各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國土、土地儲備、發改、規劃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計劃和儲備計劃,并批準發布。按照供地進度安排,確定受理建設用地預申請地塊,確定地塊的保底價、預付款及履約保證金額度,編制土地預出讓實施方案并發布實施。
(二)建立完善土地出讓預申請價格體系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土地利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建設用地價格體系,對預出讓宗地保底價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相關政策、標準確定。土地出讓預付款、履約保證金等分別按照儲備預算成本或保底價的一定比例確定。預申請地塊達到約定的土地交易條件后,組織實施“招拍掛”出讓活動,通知預申請人參加競買。
(三)建立預申請用地項目磋商機制
各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組織國土、發改、住建、經信、規劃、環保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與申請人就預出讓地塊投資、建設標準進行磋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預申請合同》,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高審批效率。
(四)嚴格土地出讓預申請資金管理
土地出讓預申請的預付款和履約保證金要參照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專項用于預出讓地塊的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土地開發等相關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土地征收、一級開發達到凈地條件后,各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對已發生的凈地成本進行結算,并出具成本結算單。
要充分考慮預出讓履行過程中多種情況,對預付款、履約保證金按照不同情況進行妥善管理,對因非申請人原因造成的未成交宗地,款項要及時退還并予以適當利息補償。
四、實施步驟
(一)政策準備階段(2017年6月—10月)
印發《盤錦市土地出讓預申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根據我市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二)試點實施階段(2017年10月—2018年6月)
各縣區、經濟區制定2018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組織實施。按照風險控制原則確定預出讓地塊,每個縣區(經濟區)試點不超過5宗地。確有必要擴大預出讓范圍的,報市政府批準。
(三)總結經驗階段(2018年6月—10月)
總結2018年土地供應計劃實施情況和土地出讓預申請實施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適時修訂完善實施細則。
(四)全面實施階段(2018年10月以后)
根據2018年土地出讓預申請工作實施情況,總結經驗,修訂完善實施細則,經市政府同意后,推廣實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土地出讓預申請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盤錦市土地出讓預申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國土、發改、住建、經信、規劃、環保等部門組成,負責土地出讓預申請工作的統籌謀劃、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機制
緊密結合我市建設國際化中等發達城市實際,突出重點、難點問題,注重化解瓶頸因素,有針對性制定和完善實施細則,創新工作機制,規范操作程序。
(三)加強輿論宣傳
充分利用多種媒體和平臺,廣泛宣傳深化土地出讓預申請工作的目的、意義、政策和內容,普及推廣土地出讓預申請制度,促進形成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社會共識,確保土地出讓預申請工作健康、有序推進。
附件:盤錦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實施細則
附件
盤錦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土地供應制度,推進土地市場建設,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是指:單位或個人對列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申請,并承諾意向用地價格,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待土地達到供應條件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該地塊適時組織實施“招拍掛”出讓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工作具體組織和實施由各區、經濟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第四條各區、經濟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土地儲備機構要會同發改、規劃等相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計劃和儲備計劃,報本級政府(管委會)批準后發布。
第五條各區、經濟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土地儲備計劃和供地進度安排,確定受理建設用地預申請地塊,確定地塊保底價、預付款及履約保證金額度,編制土地出讓預申請方案并報本級政府(管委會)批準后,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予以公布。
土地出讓預申請公告及受理申請期限均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土地出讓預申請公告內容包括:宗地位置、編號、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建設指標、出讓保底價、預付款、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申請人資格、付款期限、預期正式入市時間等。
第六條預申請宗地保底價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相關政策標準確定,預付款不得高于該地塊土地儲備預算成本或保底價的70%,履約保證金按保底價的20%確定。
第七條對土地出讓預申請公告中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區、經濟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同一宗地預出讓申請人超過2(含)個的,受理期結束后,由所在區、經濟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所有申請人,通過對承諾保底價競價的方式確定最終申請人。要保證競價過程公平、公正,競價過程要在公正部門監督下進行。
第八條用地預申請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用地預申請:
(一)申請人存在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行為(包括:逾期欠繳土地出讓價款、未按合同約定開工和竣工等);
(二)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委托他人辦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確定最終申請人后,申請人要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書》,與所在區、經濟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土地預出讓合同》。
第十條各區、經濟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根據預出讓合同出具繳款通知書,區、經濟區財政部門負責預付款征收管理工作,并開具收費憑證。
第十一條預出讓宗地預付款專項用于出讓預申請地塊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土地開發等相關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相關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負責出讓預申請土地凈地工作,指定相關部門進行土地征收及一級開發工作,達到凈地條件后,對已發生的凈地成本進行結算,結算后向所在地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成本結算單。
第十二條預申請地塊達到約定土地交易條件后,由區、經濟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方案經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招拍掛”出讓活動,并通知預申請人,預申請人必須按預出讓合同約定以不低于承諾保底價格進行報價。
第十三條申請人未按預出讓合同約定參與保底價報價的,預出讓方有權解除《土地預出讓合同》,并沒收保證金。
第十四條預出讓宗地承諾正式安排出讓期限一般不得高于1年。各區、經濟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承諾時限安排土地“招拍掛”出讓,逾期未能安排的,申請人有權終止《土地預出讓合同》,要求預出讓方退還支付款項,并按合同約定保證金同等額度支付違約金。因合同違約導致的賠償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導致預出讓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要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合同解除后,出讓方要在30個工作日內返還預申請人支付的款項。
第十六條最終競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其繳納的預付款轉作地價款,申請人持繳款通知書和原預付款繳款憑證到財政部門換取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
最終未能競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其預付款由相關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在地塊成交后20個工作日內退還繳納單位,同時按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從土地出讓收入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