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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農村居民使用燃氣壁掛爐取暖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1-06 瀏覽次數:1499

盤政辦發〔2017〕5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七屆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現將《盤錦市農村居民使用燃氣壁掛爐取暖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27日       

盤錦市農村居民使用燃氣壁掛爐取暖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據《關于推進農村居民清潔取暖推廣使用壁掛爐實施方案》要求,市、縣區(經濟區)財政安排專項補貼資金,支持全市農村居民使用燃氣壁掛爐進行清潔取暖。為規范專項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補貼內容和方式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專項補貼資金包括安裝壁掛爐補貼資金和燃氣取暖補貼資金。

  第三條安裝壁掛爐補貼資金由市、縣區(經濟區)財政部門在2017年安排解決;燃氣取暖補貼資金由市、縣區(經濟區)財政部門列入各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章 補貼對象和范圍

  第四條補貼對象:本市居住在農村的居民(集中供熱用戶除外),具體由各縣區、經濟區根據實際情況界定,其中安裝壁掛爐補貼限定一戶僅補貼一臺。

  第五條補貼范圍:

  1.安裝壁掛爐補貼范圍:上述補貼對象自主選擇安裝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的燃氣壁掛爐,即可享受補貼資金。

  2.燃氣取暖補貼范圍:取暖期內使用燃氣壁掛爐取暖產生的燃氣費用(取暖期: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

  第四章 補貼標準

  第六條安裝壁掛爐補貼標準為2000元/戶,由市、縣區(經濟區)財政各按50%比例承擔。

  第七條農村居民燃氣取暖每個取暖期補貼燃氣用量上限為1500立方米/戶,燃氣價格補貼0.5元/立方米,由市、縣區(經濟區)財政按40%、60%比例分別承擔。

  第五章 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序

  第八條安裝壁掛爐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序:

  1.補貼對象持購買壁掛爐憑證、有效身份證明到所在村(涉農社區)辦理登記申請,填寫《村(涉農社區)農村居民安裝壁掛爐補貼資金申請表》。

  2.村(涉農社區)將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申請材料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驗收通過的申請資料報縣區、經濟區燃氣主管部門。

  3.各縣區、經濟區將安裝完畢、驗收合格的壁掛爐數量及申請補貼金額,按村(涉農社區)、鎮(街道)匯總,填報《縣區(經濟區)農村居民安裝壁掛爐補貼資金申請表》按月報市住建委,市住建委核查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向各縣區、經濟區撥付安裝壁掛爐市級補貼資金。各縣區、經濟區財政部門須在10日內,將市級補貼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配套補貼資金一并發放至補貼對象。

  第九條燃氣取暖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程序:

  1.各縣區、經濟區根據鎮(街道)、村(涉農社區)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改造燃氣庭院管網及增設燃氣壁掛爐計量表,共用一塊計量表要扣除生活用氣量,單獨使用燃氣壁掛爐計量表則按照使用額度予以補貼(不超過補貼上限)。

  2.各縣區、經濟區對供應燃氣企業予以補貼。使用燃氣取暖的農村居民在冬季取暖期內直接享受優惠燃氣價格,縣區、經濟區向企業預付部分本級財政安排的配套補貼資金,待取暖期結束后與企業核算本期應補貼金額。

  3.各縣區、經濟區在年度取暖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將本轄區內需補貼的農村居民數量、用氣量及申請補貼金額按村(涉農社區)、鎮(街道)匯總,填報《縣區(經濟區)農村居民使用燃氣取暖補貼資金申請表》報市住建委,市住建委核查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向各縣區、經濟區撥付燃氣取暖市級補貼資金。各縣區、經濟區財政部門須在10日內,將市級補貼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配套補貼資金一并發放至補貼對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各級財政、住建和宜居鄉村建設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各縣區、經濟區要組織審計、監察部門對本地區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檢查,確保安裝壁掛爐和使用燃氣情況真實有效,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二條對未按規定完成壁掛爐安裝、虛報安裝數量、超報用氣量或其他不符合補貼政策規定的,財政部門可暫緩撥款、不予撥款或收回已撥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貼資金的,將取消申請補貼資金資格;對截留、挪用、套取補貼資金或項目實施存在較大問題的,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城鄉一體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