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土地要素保障作用的實施意見
盤政辦發〔2017〕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提高全市土地有效供給,優化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化利用,充分發揮土地資源的重要作用,現就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土地要素保障作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持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和“四個著力”、“三個推進”要求,以市第七次黨代會精神為指引,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用國際化視野謀劃工作,站在國家平臺推動發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改革創新為手段,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提升土地要素供給結構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擴大有效供給,實現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為加快建設國際化中等發達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用途管制。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嚴格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管制。堅持生態優先,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建設規劃。
堅持市場配置。維護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權益,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健全公平、開放、透明的國有土地市場規則,使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堅持節約優先。統籌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設用地,嚴控增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切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有效支撐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堅持依法行政。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規范行政主體及行政程序,依法實施土地管理行為。開展土地管理體制機制創新要與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保持一致。
(三)總體目標
通過各項措施的落實,全市土地利用結構更加合理,土地要素供應更加有效,土地利用更加節約集約,土地管理體制更加優化,土地管理機制更加健全,土地市場更加活躍,土地資源對全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保障能力更加強勁。到2020年,全市建設用地總規模不突破6.94萬公頃,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2萬公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112700公頃,年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在850公頃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率不低于18%。
二、優化土地利用結構
(四)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性作用,城鄉建設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銜接,推進“多規合一”,以國際化視野,站在國家平臺謀劃構建我市土地利用空間新格局。依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等要求,結合環渤海經濟帶發展和“一帶一路”倡議構想,統籌城市功能區定位、區域發展定位、遼東灣新區落實“四個著力”先行區定位、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民生保障需求,圍繞“一個核心特色、三大產業基地”,調整完善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化區域、城鄉用地結構布局,著力推動區域協同、產業協同、轉型與升級協同,合理安排生產、生活、生態用地空間,為我市打造經濟發展實力之城、改革開放魅力之城、創新創業活力之城、富庶宜居幸福之城提供全方位的土地要素保障。
合理布局農用地。按照優化布局、優進劣出、穩定數量、提升質量的原則,將城鎮周邊、交通沿線的優質耕地優先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定量、定質、定位將永久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設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
合理布局建設用地。堅持盤活存量、用足流量,全面整合建設用地,引導建設用地提質增效,擴展城鄉發展空間。圍繞遼河兩岸遼東灣新區和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向海大道“五點”城市帶、中華路五個重點園區產業帶的發展和建設,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將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向重點園區、重點產業、重點民生發展項目傾斜,保障園區建設,支持產業發展,引導產業集聚。著重保障世界級石化及精細化工產業基地、國內領先的特色裝備制造產業基地、區域物流產業基地、區域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和國家級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
合理布局生態用地。圍繞“一個核心特色”,維護和強化國土自然生態屏障用地,保障西部以濱海濕地為主體,東部以農田為主體以及縱向以遼河、大遼河和繞陽河生態廊道為主體的生態過程連續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構建濕地、農田、水系共生的生態基礎設施格局,穩定國土生態屏障保護功能,增強生態產品供給能力。
(五)強化土地規劃、計劃管控
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建設用地空間管制,落實約束性指標,依據規劃審批各類建設用地,禁止項目用地隨意選址。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控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頻率與規模,除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外,禁止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全市產業發展實際,優先保障重大項目用地需求,重點支持“六個新的經濟增長點”項目用地和央企、民企等穩增長項目用地。
統籌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結合各縣區、經濟區年度土地利用需求、資源承載力水平、土地利用集約節約成效、耕地占補平衡潛力等實際情況,將全市用于統籌使用外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解至各縣區、經濟區。對遼東灣新區實行年度計劃重點傾斜,應保盡保。落實好省政府賦予遼東灣新區的土地優惠政策,充分激活新區發展活力,保障遼東灣新區落實“四個著力”先行區建設發展。
嚴格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管理。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監管,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預下達制度,根據各縣區、經濟區建設用地增減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額度,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結果考核制度,將各縣區、經濟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結果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各縣區、經濟區前三年新增建設用地供地率低于60%的,適度核減次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對各縣區、經濟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動態檢查,督促計劃指標落實。
(六)優化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編制
建立全市建設項目動態管理儲備庫,根據建設項目動態確定年度土地總需求,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土地年度計劃指標執行情況,按照城鄉統籌、節約集約、供需平衡、有保有壓的原則,對全市年度土地供應總量、區域布局、供地結構等要素進行統籌安排、高效配置,合理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合理安排供地結構。按照“適度控制總量,著力挖潛存量”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類產業土地供應比例。優先保證交通、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廉租房等民生工程項目用地供給;加強對實體經濟、創新創業用地支撐;化解房地產庫存,根據區域人口數量、房地產需求量、房地產保有量適度安排區域房地產用地;引導工業產業向園區集聚,支持重點園區、重點產業升級發展,原則上不在園區外安排工業用地;根據不同園區產業優勢、發展方向、發展階段和用地結構,劃分產業分類型供地,防止盲目擴大園區范圍和園區間重復無序競爭;高耗能、高排放、產能過剩、投資強度小的項目用地,不予供應土地。
合理安排供地時序。根據土地儲備情況、土地開發整理進程、土地征收轉用方案落實進程、可供應土地來源等情況,結合土地市場需求、建設項目可行性、北方季節性施工特點等合理確定供地時序,優先為民生發展項目、重點產業項目、新興產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安排供地。根據項目變更情況、市場需求變化態勢,實施土地供應計劃中期調整,適時優化土地供應結構和時序安排。探索土地出讓預申請制度,確保土地精準供應。
合理確定土地使用權期限。房地產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按照法定最長年限確定出讓年期。根據不同工業項目屬性及企業發育、生存周期,適當確定土地出讓年限,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要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保持一致,但不得超過對應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定最高年限。
三、實施差別化供地政策
(七)擴大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
落實公共服務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用地政策。根據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及供水、供氣、供熱設施等項目,原則上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外,可通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
公共服務項目用地出讓、租賃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應。
(八)構建多元化工業用地供應模式
探索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等新模式。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工業用地可以采取先行租賃方式提供,承租方投資工業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轉為出讓的“先租后讓”供應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賃、部分用地轉為出讓的租讓結合供應方式,降低企業前期投入。工業用地實施先租后讓的,租賃期年租金標準按當年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5%收取。租賃期滿通過項目履約情況確認的,辦理協議出讓手續,出讓年限為該宗地供應年限扣除租賃期,土地出讓金為該宗地全部出讓金扣除租賃期租金。在高新技術開發區開展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試點,力爭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探索擴大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土地范圍。支持各縣區、經濟區探索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經營場所,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權同價。
(九)支持旅游產業發展用地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出臺的促進旅游業發展相關土地政策,加大對旅游業用地的保障和供給力度,重點保障紅海灘風景廊道、遼河口生態旅游區重點景區,全力支持田莊臺、二界溝、榮興、趙圈河、唐家、太平、甜水、德勝等特色小鎮重點旅游項目區域以及以民宿、餐飲、采摘、垂釣等為特色的鄉村旅游產業項目用地需求。
建立年度重點旅游項目審核與旅游用地供應聯動機制。優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有效落實旅游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將城鎮規劃區外旅游項目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單獨選址方式進行報批。
實行旅游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旅游用地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予以供應。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游項目建設用地。旅游項目中,屬于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照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照現用途進行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游經營關系。
引導旅游用地集約。積極推動休閑農業發展,支持農民發展“農家樂”,鼓勵利用村內的集體建設用地發展休閑農業,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荒灘等土地建設旅游項目。
拓展旅游用地來源。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游接待服務企業,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宿村和旅游小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從事與旅游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
(十)支持養老產業發展用地
優先保障養老產業發展用地。支持養老產業發展,優先安排養老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優先用于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
拓寬養老產業用地渠道。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劃撥使用國有土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批準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要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并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
降低養老產業用地成本。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出讓底價可按照土地用途價格的70%確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庫存商品住宅、自持房產發展居家養老及配套醫療、康復產業,可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增收土地價款。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
(十一)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用地
明確新產業、新業態對應土地用途。國家支持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屬于產品加工制造、高端裝備修理的項目,可按照工業用途落實用地;屬于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的項目,可按照科教用途落實用地;屬于水資源循環利用與節水、新能源發電運營維護、環境保護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電及污水、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以及通信設施的項目,可按照公用設施用途落實用地;屬于新一代信息網絡產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經營服務項目,可按照商服用途落實用地。
精準供應新產業、新業態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在公平、公正及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移動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分布的新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后,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配套設施用地產權關系。鼓勵新產業小型配套設施依法取得地役權進行建設。
四、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二)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與強度
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逐步減少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增加存量用地供應,倒逼用地方式和發展方式轉變。統籌城市各功能區用地,推進功能混合和產城融合,促進人口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全面完成城市節約集約用地初始評價,部署開展區域和中心城區更新評價工作。完善土地使用標準體系,規范建設項目節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目標考核和約束。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工業用地控制指標》標準安排工業生產用地供應。
促進工業用地集約利用。鼓勵園區、經濟區提高新供應工業用地土地利用強度,對于容積率、建筑密度、投資強度等土地利用指標高于控制指標50%以上的,在供地時土地出讓底價可予以一定比例降低,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區基準地價的70%和國家最低限價。
強化土地利用強度考核。建立跟蹤考核機制,通過確定各地區工業項目用地畝均投入、產出考核標準,建立低效用地企業清單,對園區、經濟區以及具體工業企業用地投入和產出情況進行跟蹤考核。園區、經濟區整體土地利用產出強度低于規定標準的,核減或不再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列入低效用地企業清單內的企業,取消其參與工業用地競買資格。
(十三)推進城鎮低效地再開發
鼓勵集中成片開發城鎮低效地。鼓勵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地塊,申請集中改造開發;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申請,依法依規將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記。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土地,可一并進行改造開發,但單宗零星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3畝,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開發項目總面積的10%。低效用地成片改造開發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設用地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可納入城市批次用地依法進行報批,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使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
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參與城鎮低效地再開發。除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規定或者約定應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外,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經依法批準可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有開發意愿,但不具備開發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招、拍、掛,并對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合理予以補償。調動工業企業參與改造開發積極性,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企業遷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開發政策外,在用地選址、土地審批、用地規模與計劃指標安排等方面予以積極支持,重建選址用地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十四)有效化解房地產庫存
合理控制住房增量及土地供應量。綜合考慮房地產去庫存和農民市民化進程,有保有壓、優化結構,因域施策、分類調控,合理安排房地產用地供應。根據住房庫存量和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做到住房土地供應量與住房庫存量掛鉤,庫存量在消化到合理水平前不新增土地供應量。經批準,允許開發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存量土地的使用性質和建設規劃等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房地產市場供給結構,降低住宅地產開發比重,重點發展旅游、教育、養老及中高端住宅地產,開發適銷對路產品,實行一房一策。
合理引導房地產企業化解庫存。允許尚未開工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用地按照有關規定改變用途,調整規劃建設條件,用于扶持類產業項目或棚改安置房建設。
(十五)政策引導存量土地盤活
探索“以稅節地”政策。建立國土部門與地稅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大對閑置、低效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使用稅的力度,促進停產、倒閉企業轉型升級或主動退出。停產、倒閉企業同意由政府收回工業用地的,簽訂意向協議后,可暫停城鎮國有土地使用稅征收。
“因地施策”推進存量土地盤活。以土地資源充分利用為目標,引導土地使用權人和金融機構靈活處置不同類型閑置土地。積極引導、充分激發企業自身意愿,鼓勵企業通過聯營、入股、轉讓等方式對現有工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提高容積率但不改變用途的,不再增繳土地價款。停產、半停產企業現有工業用地用于新產業、新業態的,在5年過渡期內原土地用途、用地方式不變。
推進工礦低效、廢棄地整治利用。鼓勵遼河油田、盤錦監獄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資金或與社會資金合作,對自有低效、廢棄工礦用地、鹽田復墾利用,復墾后的耕地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納入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儲備庫,以劃撥農用地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并按照新增耕地每平米不低于10元的標準對復墾單位予以土地復墾補助,所需資金從政府耕地開墾費中列支。經相關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同意,企業可將工礦廢棄地及內部閑置配套設施、住宅及其他生產經營性設施用于置換其他土地或選擇退出。置換或退出的工礦廢棄地及內部閑置配套設施、住宅及其他生產經營性設施由相關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安排利用。選擇退出的,由相關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給予適當補償。置換(退出)涉及企業職工住房的,對企業職工予以貨幣補償,職工購買商品住房時,予以契稅減免。
五、完善農村農業土地保障機制
(十六)嚴格耕地保護
強化耕地保護主體責任。各級政府要嚴格落實耕地保護主體責任,明確國土、發改、監察、財政、住建、規劃、交通、水利、農業等部門責任,建立耕地保護聯動機制,形成耕地保護合力,嚴格執法監察,嚴肅責任追究。
落實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基礎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任務,將永久基本農田上圖入庫、落地到戶。健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規范永久基本農田日常管理。強化永久基本農田對各類建設布局的約束,一經劃定不得擅自調整和占用。在編制城鄉建設、基礎設施、生態建設等專業規劃和推進多規合一過程中,要與永久基本農田布局相銜接,不得突破永久基本農田邊界。
嚴格建設占用耕地審批。引導建設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要避讓質量等級較高的耕地。強化建設用地預審,嚴格審查各項用地指標,落實用地定額標準,已經確定的耕地紅線不得突破,已經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不得隨意占用。執行以補定占、先補后占的規定,建設用地報批審查時,嚴把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關,堅決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占水田補旱地的現象,補充耕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予報批。正確處理簡政放權、改革審批與保護耕地、嚴格監管的關系,依法依規提高土地審批效率,提供便利快捷用地服務,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審批用地。
加強耕地建設性保護。整合涉農資金使用,在永久基本農田和整備區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地整治活動。全面推行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用于新耕地、劣質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實施黑土地保護利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與治理修復力度,不斷提高農田質量。加強補充耕地項目后期跟蹤管護,明確管護責任,強化后續培肥,切實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十七)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
拓寬補充耕地資源渠道。建立耕地后備資源儲備庫,掌控耕地補充潛力。通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有序推進廢棄井場、廢棄鹽田的復墾利用等途徑,多措并舉,補充耕地資源。鼓勵有條件的用地企業利用自有資金,結合生產建設活動,實施補充耕地土地整治項目。
實施補充耕地計劃管控。根據建設用地需求和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計劃,結合全市耕地后備資源儲備等情況,制定年度補充耕地任務計劃及任務分解方案,明確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年度補充耕地任務。
嚴格補充耕地檢查驗收。加強對用于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項目的全程管理,規范項目規劃設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項目日常監督、監理,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嚴格新增耕地數量認定及新增耕地質量等級評定。項目經驗收合格的,要及時進行地類變更。
改進補充耕地指標使用。實行補充耕地指標優先使用制度,補充耕地指標優先用于保障國家和省、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建設耕地占補平衡。實行市域內補充耕地指標使用調劑制度,補充耕地指標實行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市域調劑為輔的使用機制,探索縣域之間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有償調劑機制。
(十八)支持農村農業發展用地
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辦法。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全面加快“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維護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權,探索農村集體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允許地方多渠道籌集資金,按規定用于村集體對進城落戶農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補償。
合理安排農業農村各業用地。完善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將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確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加快編制村級土地利用規劃,支持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在控制農村建設用地總量、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前提下,加大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允許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采取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鄉村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和農村“三產”融合發展,嚴禁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或建私人莊園會所。完善農業用地政策,積極支持農產品冷鏈、初加工、休閑采摘、倉儲等設施建設。
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仍屬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實施備案銷號制。生產結束后,經營者要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要復墾為耕地。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設施建設要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
(十九)支持農墾改革發展
推進農墾土地確權。明晰國有農場土地歸國家所有,使用權歸屬國有農場,土地承包經營行為屬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范疇,不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妥善處理國有農場和農場職工間的土地權益關系,通過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顯化國有農用地資產價值,保障國有農場企業化、集團化改革。
創新農墾土地資產配置方式。推進農墾土地資源資產化和資本化,對農墾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國有劃撥農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等方式處置。農墾現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準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后,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改變用途,需要辦理出讓手續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省級以上政府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公司等農墾企業,其使用的原生產經營性國有劃撥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經批準可以采取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處置。
強化農墾資源資產收益用途管理。農墾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讓的,其出讓收入中計提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積極安排用于國有農用地的開發、農田水利建設。
六、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按照本意見精神,加強對各項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積極穩妥推進。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
(二十一)健全監督機制
建立公開暢通的溝通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決公眾利益訴求,做好民意調查,充分尊重民意,建立改革政策、信息公開制度,切實保障社會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細化各項政策措施,明確具體操作辦法,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職能,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保障作用。
(二十二)加強宣傳引導
密切跟蹤政策實施進展情況,強化風險評估,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改革良好氛圍。加強總結評估,對于工作實施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研究解決。
附件:關于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土地要素保障作用任務分解表(略)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