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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0-19 瀏覽次數:615

盤政辦〔2020〕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4日 


  (此件可公開) 


盤錦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切實加強和規范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根據《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遼寧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盤錦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意見(試行)》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所稱市屬企業,是指適用于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以下簡稱出資機構)出資設立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

  (二)本意見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指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本意見給予相應處理。

  上述所稱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上述所稱經營管理人員,是指企業中由黨組織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上述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二)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出資機構和市屬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級分類、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涉及違紀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交有關機構和部門處理。

  (三)客觀公正、責罰適當。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依法合理認定相關人員責任,恰當公正地做出處理,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四)懲防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大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推動市屬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工作職責

  出資機構設立專門責任追究機構,負責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并采取督辦、聯合核查、專項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核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市屬企業應當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一般設在企業審計部門或合規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并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等的協同配合。市屬企業要以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目標,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一)出資機構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市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2.組織開展市屬企業集團層面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市屬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3.出資機構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市屬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等作出明確指示或決定的;違規事項造成的損失巨大,形成系統性風險,危及整個集團公司存續發展的;違規事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社會高度關注,嚴重損害市屬企業形象的;單個市屬企業所屬多家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違規經營投資損失事項的;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涉及多個市屬企業、不宜由單個市屬企業組織開展的;其他認為應當由其直接組織開展的。

  4.對市屬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5.對有關方面發現移交的且需要市屬企業整改的問題,督促企業落實有關整改工作要求。

  6.指導、監督和檢查市屬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7.負責對管理權限范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提出對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8.市屬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出資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對有關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9.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二)市屬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并報出資機構備案,按照出資機構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2.加強內控體系建設,強化集團管控,完善管理制度、監督評價體系等,明確各治理主體在經營投資決策及責任追究工作中的職責;在有關經營管理人員、職業經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要求。

  3.組織開展本級企業發生的、不涉及本級企業負責人的一般損失或未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子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子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4.出資機構明確要求市屬企業直接組織開展和市屬企業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5.負責對出資機構或有關上級機關(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及交辦的違規問題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并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6.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7.負責組織開展以下情形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企業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全資或控股企業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三級及以下子企業發生首次重大資產損失的;除出資機構或上級機關查處范圍以外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向出資機構和市級相關部門及時報告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情況。

  8.負責對管理權限范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提出對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9.配合出資機構開展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10.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對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后隱匿不報、敷衍不追、查處不力的,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市屬企業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向出資機構報送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對較大和重大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及時向出資機構進行書面報告。

  (三)出資機構和市屬企業經辦責任追究事項的相關工作人員,與有關事項或相關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對違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協助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或者收受相關責任人財物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四)責任追究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及整改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四、責任追究范圍

  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以下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一)集團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2.對國家、省市有關集團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3.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未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4.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企業資不抵債、關閉破產、拖欠巨額債務、職工群體性上訪事件等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5.對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6.違反集團管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2.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3.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4.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5.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6.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7.在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8.違反風險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三)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2.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3.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4.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5.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6.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7.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8.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9.違反購銷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四)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2.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超越授權投標。

  3.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4.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

  5.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6.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

  7.違反規定轉包、分包。

  8.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9.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10.違反工程承包建設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五)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2.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3.設立“小金庫”。

  4.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5.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6.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7.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

  8.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六)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和轉讓上市公司股權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2.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3.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4.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5.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權等。

  6.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等。

  7.違反產權(資產)轉讓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七)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2.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3.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4.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5.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6.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7.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8.違反規定開展列入禁止范圍的投資項目等。

  9.違反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八)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2.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3.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4.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5.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6.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7.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8.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9.投資參股后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10.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并購項目等。

  11.違反投資并購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九)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2.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3.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4.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5.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6.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等。

  8.違反改組改制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十)境外經營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1.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2.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3.違反規定從事非主業投資或開展禁止范圍的境外投資項目。

  4.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5.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6.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十一)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追究情形。

  五、資產損失認定

  對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一)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二)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按照資產損失金額大小,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1.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金額50萬元以下。

  2.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金額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3.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金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

  (三)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四)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六、責任認定

  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相關責任人也應納入責任追究范圍。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1.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3.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4.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5.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6.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市屬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本條以下所列情形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2.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市屬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六)市屬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七)市屬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七、責任追究處理

  (一)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1.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2.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5.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二)市屬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1.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2.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3.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市屬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意見應當追究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四)相關責任人的薪酬結構中不包含“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的,給予減薪酬處理時,可將其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的績效薪金,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比例計算應扣減和追索的薪酬金額。

  (五)對承擔集體責任的市屬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六)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七)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八)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九)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意見予以處理。

  (十)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市屬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意見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十一)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本意見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1.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2.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

  3.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4.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的。

  5.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

  6.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責任追究工作的。

  7.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十三)對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從輕或減輕處理:

  1.情節輕微的。

  2.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未謀取私利的。

  3.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未明確限制或禁止的。

  4.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5.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

  6.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

  7.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

  (十四)對于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處理,但具有本意見本章節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處理。

  (十五)對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或出資機構批準。

  八、工作程序

  (一)開展市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1.受理。出資機構和市屬企業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并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出資機構專門責任追究機構受理下列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市屬企業報告的、按工作職責應由出資機構直接進行責任追究的;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

  2.初步核實。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必要的初步核實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違規違紀違法的情況;是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初步核實的工作一般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3.分類處置。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屬于出資機構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出資機構專門責任追究機構組織實施核查工作;屬于市屬企業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交和督促相關市屬企業進行責任追究;涉及市管干部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報經市紀委監委同意后,按程序開展有關核查工作;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等,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送有關部門;涉嫌違紀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4.核查。出資機構和市屬企業對違規經營投資事項及時組織開展核查工作,核實責任追究情形,確定資產損失程度,查清資產損失原因,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等。結合有關市屬企業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工作進展情況,可以適時啟動核查工作。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證:與被核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核查談話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在核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況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在重大違規經營投資事項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負責核查的部門可請紀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

  核查工作一般應于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延長。核查工作結束后,一般應當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對于核查工作結果的意見,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

  5.處理。出資機構和市屬企業根據核查工作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形成處理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理人,并對有關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經核查被認為無責任的人員,對其被暫停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或兌現;經核查被認為有責任的人員,按照本意見有關規定扣減薪酬,核查期間被暫停支付部分可予以抵扣。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出資機構或市屬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訴;市屬企業所屬子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向上一級企業申訴。

  出資機構和市屬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復核,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復核決定,并以適當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企業。

  6.整改。有關市屬企業應當按照整改要求,認真總結吸取教訓,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控體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經營投資風險的長效機制。市屬企業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出資機構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二)受托對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的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反映客觀事實,并對所出具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三)出資機構和市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逐步向社會公開違規經營投資核查處理情況和有關整改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四)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逐步建立違規經營投資損失和責任追究工作信息報送系統、市屬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發現問題線索、專項核查、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運用力度。

  (五)出資機構和市屬企業應當為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條件,保證購買中介機構專業服務等專項經費,選配優秀干部從事責任追究工作。

  九、其他

  (一)各縣區、經濟區,各市屬企業應當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或修訂完善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并報出資機構備案。

  (二)出資機構委托市直有關部門監管的市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按照本意見實施。

  (三)本意見由市國資委等出資機構負責解釋。

  (四)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