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林業、濕地、草原和自然保護地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濕地、草原和自然保護地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濕地、草原資源和自然保護地內野生動植物生物多樣性保護、動態監測與評價。
2.組織林業、濕地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濕地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濕地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濕地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3.負責森林、濕地、草原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 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市、縣區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4.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市級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5.負責林業、濕地、草原和自然保護地內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6.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自然保護地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市級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做好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7.負責推進林業、濕地、草原和自然保護地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濕地、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濕地保護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指導集體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還濕工作。
8.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市級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9.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濕地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10.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濕地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葦田濕地保護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11.監督管理林業、濕地、草原和自然保護地中央及省、市級資金,提出林業和濕地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核市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濕地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濕地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12.負責林業和濕地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濕地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濕地及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4.職能轉變。盤錦市林業和濕地保護管理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草原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和濕地保護,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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