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林業和濕地保護管理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遼寧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執法科室、機構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規科對其合法性、適當性等進行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辦法。其他行政執法決定,本局認為需要審核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我單位執法科室基于行政執法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市林濕局名義作出的重大、復雜、疑難,或者可能會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包括重大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
第四條 審核主體:林濕局政策法規科
第五條 審核范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三)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六條 法制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三)行政執法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
(四)辦理程序、時效是否合法;
(五)執法是否有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齊備;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是否對被執法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行政執法科室、機構在調查終結后,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應當送本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送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載明案件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權基準情況、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四)經過抽樣、檢疫、檢測或檢驗的,應當提供相應報告;
(五)經過評估、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或者評審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政策法規科對報送的案件材料以書面審核為主;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及時補充,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必要時,可以調閱審核執法決定的相關材料,相關科室、機構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九條 時限要求:當局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局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第十條 根據不同情況,產生不同的審核意見及結果。局黨組會具體根據法制審核意見與擬處理意見是否一致對應如下的協調決策機制: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做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或修正的審核意見;
(四)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五)超出本局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六)其他認為需要糾正的意見。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科室、機構應當對政策法規科審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辦理:
(一)對政策法規科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研究采納,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二)對政策法規科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有關工作程序,報請有關負責人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市林濕局局長是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行政執法承辦科室、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政策法規科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科室、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行政執法科室、機構負責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政策法規科審核意見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行政執法科室、機構未經法制審核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三)行政執法科室、機構報送重大執法決定時,故意弄虛作假、漏報、瞞報材料,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四)政策法規科在進行法制審核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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