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檢驗檢測中心2023年度部門預算
盤錦檢驗檢測中心2023年度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盤錦檢驗檢測中心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三、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盤錦檢驗檢測中心2023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一、2023年度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2023年度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
三、2023年度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
四、2023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五、2023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
六、2023年度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
七、2023年度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
八、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九、2023年度綜合預算項目支出表
十、2023年度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表(2023年度部門預算項目(政策)績效目標情況表)
第三部分 盤錦檢測檢驗中心2023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的總體情況說明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四、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五、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六、項目預算績效目標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盤錦檢驗檢測中心部門概況
盤錦檢驗檢測中心,為市政府直屬公益性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縣處級。
一、 主要職責
(一)承擔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食品(含保健食品)的檢驗檢測職責,完成市場監督、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的指令性檢驗檢測任務。
(二)承擔農產品、糧油、畜產品、獸藥飼料、水產品、漁藥及漁用飼料檢驗檢測職責,完成農產品質量監督、動物監督、畜產品安全執法、海洋漁業質量監督等部門的指令性檢驗檢測任務。
(三)承擔藥品、化妝品的檢驗檢測職責,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令性檢驗檢測任務。
(四)承擔生活飲用水、職業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消毒產品及消毒效果、醫療器械、人及動物疫病防控、衛生應急等公共領域的檢驗檢測職責,完成水利、衛生計生、動物監督等行政部門的檢驗檢測任務。
(五)負責全市從業人員、職業人員、駕駛人預防性健康體檢,發現各類職業禁忌癥。
(六)開展食品、藥品、化妝品、保健食品、農產品、水產品、糧油、畜產品、獸藥飼料、漁藥及漁用飼料、人及動物疫病防控、公共衛生等領域技術咨詢服務、委托檢驗檢測、科學研究及檢驗人員技術培訓等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數據搜集、挖掘、整理、分析、研究、評估和預測上報工作;負責與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市大數據管理中心)建立數據對接等工作。
(八)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盤錦檢驗檢測中心設4個內設機構(相當于正科級):
1.綜合管理科
負責黨群和紀檢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信息、財務、用品采購、設備維修、后勤保障、新聞宣傳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干部服務等工作。
科長職數1名、副科長職數1名。
2.科研服務科
負責與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溝通,制定檢驗檢測計劃,完成各部門指令性檢測任務;負責科研項目和科研專題的規劃和實施工作;負責檢驗檢測業務市場的開拓工作;負責與共建高校的科研合作工作;負責業務培訓工作。
科長職數1名、副科長職數1名。
3.質量管理科
負責建立并有效運行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工作;負責處理檢驗檢測相關的各類申訴工作;負責各類樣品受理、分配、調度及檢測報告的編制、審核和發放工作。
科長職數1名、副科長職數1名。
4.對外聯絡科
負責了解檢驗檢測市場服務需求,分析市場競爭走勢,對中心發展與競爭戰略提出建議;負責與業務主管部門溝通并加強市場開拓等工作;負責中心對外檢驗檢測服務投標工作;負責建立重點客戶檔案,對客戶信息進行管理。
科長職數1名、副科長職數1名。
三、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盤錦檢驗檢測中心無下屬二級單位,2017年部門決算僅包括本級。
第二部分
盤錦檢驗檢測中心2023年度
部門預算公開表
(該部分內容詳見附件)
第三部分
盤錦檢驗檢測中心2023年度
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的總體情況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2023年盤錦檢驗檢測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預算3587.12萬元,包括:
1.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295.48萬元;
2.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0萬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0萬元;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0萬元;
5.事業收入0萬元;
6.事業單位經營收入2291.64萬元;
7.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8.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9.其他收入0萬元;
10.上年結轉0萬元。
(二)支出預算3587.12萬元,包括:
1.基本支出2149.12萬元;
2.項目支出1438萬元。
支出預算中,政府采購預算支出398.5萬元,債務支出0萬元,政府購買服務支出0萬元。
2023年預算同上年比較,收入減少2588.07萬元,下降41.91%;支出減少2588.07萬元,減少41.91%。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是根據盤編發【2022】35號文件機構調整,其中人員經費減少1601.25萬元、公用經費項目減少262.15萬元、項目支出減少724.67萬元。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2023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支出安排22.5萬元,比上年度減少100.5萬元,下降81.7%。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與上年持平。
2.公務接待費0萬元,比上年減少0.5萬元。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2.5萬元,比2022年度減少100萬元,下降81.63%。主要原因是機構調整車輛調撥減少。(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比2022年度減少23.5萬元,下降100%;公務用車運行費22.5萬元,比2022年度減少76.5萬元,下降77%)。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盤錦檢驗檢測中心為公益事業單位,無機關運行經費。2023年基本支出預算安排2149.12萬元,比上預算減少1863.4萬元,下降46.44%,變化的主要原因是機構調整人員調出。基本支出中主要經費構成包括:人員經費1913.67萬元,其中:人員工資經費1597.72萬元、社會保險繳費176.31萬元、退休人員經費2.32萬元、獎金32.16萬元、在職職工取暖費20.66萬元、職工公積金84.5萬元;商品服務支出235.45萬元,其中辦公經費18.54萬元、印刷費5萬元、咨詢費2萬元,手續費0.5萬元,水電費91.8萬元、郵電費7萬元、差旅費3萬元、維修維護費2萬元、工會經費23.88萬元、培訓費1.38萬元、交通費22.5萬元、辦公樓取暖費55.36萬元、電梯費2.25萬元。退休人員公用經費0.24萬元。
四、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2023年安排政府采購預算398.5萬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0萬元。分項目如下:
1.食堂支出90萬元;
2.辦公用房物業費75.5萬元;
3.儀器設備檢定及維護67萬元。
4.固定資產購置166萬元。
五、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盤錦檢驗檢測中心資產總額134454135.31元,其中,流動資產9802554.01元,固定資產124651581.3元。固定資產中共有車輛28輛(機要通信用車1輛,應急保障用車2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5輛。)價值5274383元。
六、項目預算績效目標情況說明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盤錦檢驗檢測中心2023年應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共12個,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共12個,涉及資金1438萬元,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覆蓋率(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應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為100%。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3.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4.機關運行經費:是指各部門的公用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護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辦公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5.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9.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1.衛生健康類(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2.衛生健康類(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事業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3.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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