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監督檢查 > 環境保護
索 引 號: | govsstj-2022-104899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營商環境正面案例——盤錦經濟開發區圣堰空心磚廠料堆未完全覆蓋案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2-05-17 | |
主 題 詞: |
營商環境正面案例——盤錦經濟開發區圣堰空心磚廠料堆未完全覆蓋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4日,盤錦市興隆臺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單位2022年1月20日采購爐灰渣約20噸,在廠區院內堆放,部分料堆未采取封閉、圍擋、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2月24日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十日內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1、經現場核查,該單位的行為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當天完成料堆苫蓋。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及《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第五條的規定。該單位行為滿足“物料堆放量較小,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主動完成整改的。”的不予處罰適用條件,我局對該單位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2、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盤錦市興隆臺生態環境分局于2022年2月28日對該企業現場進行核查,確認該企業已對廠區料堆進行苫蓋。
三、案件啟示
對于盤錦經濟開發區圣堰空心磚廠生產經營中出現的情節比較輕微,且社會危害不大的違法行為,如果采取行政處罰,可能損害企業的活力和生存空間,無助于營商環境的優化。鑒于此,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探索推行包容審慎執法機制,在行政執法中,將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放在首位,采取教育規范為主,實施行政指導、責令改正等柔性措施,指導幫助該企業自我整改、加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