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關乎城市的長遠發展,更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壞環境,于法不容,必受嚴懲。現通報盤錦市2022年6月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育企,提升震懾力,引導企業和公眾不斷增強環境守法意識。
一、遼寧寶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5000噸/年中間相瀝青生產裝置項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5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盤山縣古城子鎮的遼寧寶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中發現該企業5000噸/年中間相瀝青生產裝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擅自投入建設。
【查處情況】
遼寧寶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并依據盤山縣行政審批局關于《遼寧寶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5000噸/年中間相瀝青生產裝置》項目備案證明(盤縣行備【2021】21號)項目總投資額。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停止5000噸/年中間相瀝青生產裝置項目的建設活動,并于2022年4月20日按照投資總額的1%處以行政罰款322.5283萬元。
【案件啟示】
1、本案違法事實認定清楚,執法人員業務熟練,工作認真,是本案得以順利查處的關鍵。
2、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對遼寧寶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322.5283萬元并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督促落實,及時消除了環境安全隱患,對違法企業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和教育意義。
二、盤山縣懷密塑料回收站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5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盤錦市盤山種畜場的盤山縣懷密塑料回收站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企業院內存有收購的廢品(廢塑料)2噸左右,包含廢包裝桶、廢塑料瓶和廢塑料桶等。廠房蓄水池內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水體呈黑色、渾濁。經調查核實,該廢品收購站生產過程中粉碎環節用水清洗,且未安裝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廢品收購站院外的排水溝。經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評估該廢品收購站室內水槽內提取的廢液、廢渣及院外排水溝提取的廢渣等均為有毒物質,且室內水槽內提取的廢液檢材、室外院內提取的固體檢材污染物具有同源性,系該企業利用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
【查處情況】
盤山縣懷密塑料回收站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遼寧省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4月24日移交盤錦市公安局遼河安全保衛支隊立案調查。
【案件啟示】
1、日常巡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讓企業違法行為無所遁形。執法人員針對污染企業采取日常執法檢查與突擊檢查方式抓住這期典型的“私設暗管”違法排污行為,不打招呼,第一時間鎖定現場,讓企業違法行為無所遁形。
2、案件專班開展工作,有效鎖定證據。對重大可疑案件迅速成立由執法、監測骨干人員組成的案件專班開展工作,第一時間鎖定證據為該案件的順利辦理及移送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部門聯動落實配套辦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案件辦理中,嚴格落實“環保+公安”聯動機制,移送前期,積極溝通,聯合會商,順利通過“兩法銜接”平臺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強力震懾了生態環境領域的違法行為。
三、大洼金遠熱力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和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30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大洼金遠熱力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有2臺20噸生物質鍋爐,1號生物質鍋爐正常使用,2號生物質鍋爐未啟用。1號20噸生物質鍋爐改變生物質燃料使用燃煤;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查處情況】
生物質鍋爐燃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做出行政處罰。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款,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對大洼金遠熱力有限公司1號20噸生物質鍋爐未使用生物質燃料采用燃煤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1.356萬元;對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2萬元。
【案件啟示】
嚴格執法認定,準確調查取證。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注重現場執法取證及調查詢問工作,全面掌握企業的環境執法行為,事實認定準確、證據準備充足、法律適用準確,為今后“未批先建”、監控設備聯網類案件的查處積累了豐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