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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2-114403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盤錦國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不予處罰案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2-08-16 | |
主 題 詞: |
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盤錦國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不予處罰案
今年以來,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積極推行人性化執法和柔性執法,將“執法與指導”“監管與服務”“處罰與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在法治框架下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幫助企業自覺糾正違法行為,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經營壓力,努力提升發展服務新境界,將優化營商環境落地落細落到位。現公布8月份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處罰典型案例。
一、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9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盤錦精細化工產業開發區的盤錦國瑞升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危廢暫存間標識牌不符合規范。
二、查處情況
盤錦國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標準規范設置危廢暫存間標識牌,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鑒于該企業此類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已經采取措施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盤錦市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第4項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三、案件啟示
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為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貫徹落實《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盤錦市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本案中,該企業的違法行為確實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我局依據《免罰清單》的條款 ,對其行為做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罰款)的決定,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監督其限期整改,既使企業受到了教育,又消除了環境安全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