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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3-156303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8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3-08-28 | |
主 題 詞: |
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8月典型案例通報
盤錦某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保證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7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省廳在線平臺推送對盤錦某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對在線監控設備進行核查時,發現該企業20t燃油鍋爐在投用過程中,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要求開展煙氣在線設備的比對監測,并未填寫校驗記錄,此行為未能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經查,該企業現有鍋爐為20T燃油鍋爐,主要在冬季為罐區附屬房屋供暖提供需求,鍋爐供暖每次燃燒20分鐘左右達到工況上線,采取停爐的方式待壓力將至0.2兆帕以下再次啟動,每次間隔約3小時。2023年4月至11月間鍋爐已申請停運。由于該企業管理人員對《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理解不透徹,誤將自行檢測當做比對監測,造成環境違法行為,但企業分別于1月26日、2月15日、3月17日開展了自行檢測,檢測結果均未出現超標情況。
【查處情況】
該企業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要求開展煙氣在線設備的比對監測,并未填寫校驗記錄,未能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條相關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款規定和《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第九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規定,符合不予處罰條件,決定對盤錦某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予行政處罰。同時要求該企業委托第三方具備監測資質的機構,于2023年10月末,按照季度監測要求開展比對工作,將煙氣在線設備的比對監測納入定期維保范圍。
【案件啟示】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本案件以在線自動監控數據為線索,通過現場調查和監測等手段收集證據,固定了違法事實。通過進一步調查詢問和取證,掌握了企業違法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違法情節符合《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情況,既堅守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底線,又使環境執法既有力度,更顯“溫度”。
盤錦某燃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1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建設項目雙隨機專項檢查,經查發現該公司《300萬噸/年輕烴回收氣體處理項目》中的300萬噸/年輕烴回收裝置已進入主體建設階段,檢查時處于停工狀態;球罐組已立,管線未連接,處于停工狀態。建設程度約40%。環評報告書于2023年3月份編制完成,檢查時處于環評文件報批階段。
【查處情況】
該公司《300萬噸/年輕烴回收氣體處理項目》開工建設前未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屬于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參照《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等裁量要素,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995.5812萬元。
【案件啟示】
此案件的辦理是對落實《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的實戰檢驗。本案的核心和難點在于處罰額度的確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人員積極調整調查思路,拓寬調查范圍,圍繞《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深入調查,固定證據,最終完成罰款額度的確定。此案件的成功辦理既提高了基層執法人員的辦案能力,同時也證明了《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對基層辦案起到了較好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盤錦市雙臺子區某加油站未驗先投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5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雙臺子區高家村的盤錦市雙臺子區某加油站進行檢查,發現該加油站項目自1998年建成投產經營至今,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該站儲罐區有防滲、儲罐為雙層罐,加油機安裝油氣回收型加油槍,加油、卸油油氣回收點位已經密閉,油氣回收設施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該加油站的未驗先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給予該加油站罰款的行政處罰。鑒于該加油站環境管理比較規范,對環境污染影響程度較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若干規定》第五條情形(二)、第六條情形(二)的規定,該加油站屬于規模小,生態環境管理義務簡單,不可能引起較重危害后果。并且積極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本案中,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充分考慮到該加油站未辦理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手續,主要的原因是所在區域城市規劃變化較大,但其已按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在儲罐區有防滲、儲罐為雙層罐,加油機安裝油氣回收型加油槍,加油、卸油油氣回收點位已經密閉,油氣回收設施正常運行。環境管理比較規范,對環境污染影響程度較輕。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研究決定,依據《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若干規定(試行)》的相應條款 ,對其違法行為做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罰款)的決定。企業在收到我局不予處罰的決定后,積極辦理環保相關手續,而且對生態環境部門的保護市場主體、維護企業權益的執法方式表示非常滿意。目前企業正在按照最新的生態環境相關標準規范落實各項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