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govsstj-2023-164501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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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盤錦某瀝青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發文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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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3-10-19 |
主 題 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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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盤錦某瀝青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發布時間:2023-10-19 信息來源: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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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8月9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大洼區新興鎮盤錦某瀝青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經查該企業2013年建廠并投入生產,2013年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20年排污許可證登記管理備案,企業主要從瀝青儲運。企業鍋爐房東側有一處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三防”措施。
【查處情況】
盤錦某瀝青有限公司鍋爐房東側有一處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三防”措施,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二條。根據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現場詢問及勘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和《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大氣類31)的規定,經核算擬處罰1.6萬元。企業在執法人員指出問題后,立即進行了改正,屬于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符合《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第八條的情節。2023年10月17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下達對該企業下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件啟示】
日常執法中應堅持嚴寬相濟、過罰相當的原則,對輕微違法問題包容審慎,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嚴格按照《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規定,準確適用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具體情形。同時,認真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有關要求,向企業細致宣講相關法律法規,鼓勵當事人主動糾錯、自我糾錯,達到防止和減少環境違法行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