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盤自然資發〔2023〕115號 自2023年12月13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土地二級市場運行體制機制,保障資源要素流通,提高存量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以下簡稱土地二級市場)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應遵循平等、全面、依法保護產權,充分尊重權利人意愿,切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土地二級市場進行監督,并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國資、稅務、住建、市場監管、營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相互轉讓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以及分割或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一并轉移。
第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房地產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土地及地上物權屬無爭議;
(二) 權利人已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三) 整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獲政府批準;
(四) 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已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含25%)以上;
(五) 屬于用于成片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已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六)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已處置到位;
(七)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多個權利人共有的,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
(八)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情形。
第七條 屬于房屋建設工程已投資額未達到總投資額25%的,交易雙方可先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辦理預告登記,待達到轉讓條件后,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已投資額”可依據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投資情況報告認定。
第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整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經有權批準的政府依法批準,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以及有關規劃要求的,可以保留劃撥方式,辦理轉移登記;
(二)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但符合有關規劃要求的,由受讓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自然資源部門為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和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經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批準,可將一宗地分割為多宗地、多宗地合并為一宗地。分割、合并后地塊應具備獨立成宗條件。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和義務。
土地分割轉讓應符合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整宗地投資額達到轉讓條件方可分割轉讓。擬分割轉讓土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轉讓方應就宗地擬分割情況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不得損害權利人合法權利。
多宗地合并,涉及劃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多種土地使用權類型的,原則上統一辦理為出讓,其中的劃撥土地需按土地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合并宗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土地使用權人可選擇保留劃撥方式;涉及剩余出讓年限不一致的,可按照等價值有利于使用的原則重新確定剩余土地出讓年限,也可補繳相應年限土地出讓金后按較長年限登記。
第十條 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辦理,不再報經原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實行價格申報機制,轉讓雙方應當如實申報交易價格。申報價格比基準地價低20%以上的,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可優先收購納入政府儲備。
第三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第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土地使用權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合法權屬證書;
(二)按劃撥決定書或有償使用合同規定或約定條件利用土地;
(三)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收益年度申報制度,由出租人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并繳納土地收益,不再另行單獨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批準手續。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十五條 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十六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連房帶地”可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
第十七條 不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抵押。
第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第五章 土地二級市場建設
第十九條 建立盤錦市土地二級市場“線上”交易平臺,通過開通端口供縣、區和經開區自然資源部門使用。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在政務服務大廳建立市、縣土地二級市場“線下”交易平臺,與不動產登記各級分中心合署辦公,實現稅務、交易、登記、金融等相關業務聯辦。市土地二級市場有形交易市場和網上交易信息系統由盤錦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日常管理、運營和維護。
第二十條 實行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與盤錦市政務服務網數據統一交換平臺有序銜接,實現不動產交易、登記、稅務、金融、市場監管、涉地司法處置、涉地國有資產處置等數據共享。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相關的材料或信息能夠直接通過共享獲得的,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要求當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一條 提供線上交易資金第三方賬戶托管服務,由委托交易方自行選擇,降低交易風險。
第二十二條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在地方權限內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政策,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具體稅收差別化政策由市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建立“信息發布—達成意向—簽訂合同—交易監管”的線上交易流程和“交易申請—交易審核—簽訂合同—申報價格—交易監管”的線下交易流程。交易雙方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等渠道發布和獲取市場信息,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公開交易;達成一致后簽訂合同,依法申報交易價格。實行《盤錦市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轉讓合同(委托交易范本)》(試行),統一范本和配號。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在涉地處置決定作出前向當地自然資源部門了解所涉不動產的權利狀況、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情況等,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對已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和仲裁機構裁決生效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案件,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配合執行。司法處置土地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交易。
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進行國有資產處置時,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應征求自然資源部門意見,并將宗地有關情況如實告知當事人。
第六章 服務和監管
第二十五條 培育推介、展示、咨詢、估價、經紀等中介組織,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中介服務機構確定機制,引導中介組織誠信經營。
第二十六條 健全土地二級市場的動態監測監管制度,完善監測監管信息系統,強化一、二級市場聯動,落實公示地價體系,定期更新和發布基準地價、標定地價,防止交易價格異常波動。
第二十七條 完善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土地二級市場從信息發布、合同簽訂、履約情況、開發利用等全流程納入信用監管,并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盤錦)”進行公開公示,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