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盤錦市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
盤財預字〔2024〕17號 自2024年4月3日起實施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實現國有資源保值增值,助力我市海洋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印發《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綜〔2018〕15號)和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遼財稅〔2020〕16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對盤錦市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進行調整,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盤錦市海域內新增的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開放式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為不低于55元/畝·年,圍海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為不低于260元/畝· 年。
三、本通知施行后獲批準的養殖用海,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按本標準執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按照本標準計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額。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獲批準的養殖用海,仍執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因海域使用權續期或用海方案調整等需重新報經政府批準的,批準后按照本標準執行。
五、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繳款通知書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知施行后批準的養殖用海,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再調整,調整后第二年起執行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