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建議提案 > 市政協提案答復 > 2020年
索 引 號: | pjsrmzf-2020-003525 | 主題分類: | 2020年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對市政協八屆三次會議《關于市民文明養犬的建議》第104號提案的答復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0-11-03 | |
主 題 詞: |
對市政協八屆三次會議《關于市民文明養犬的建議》第104號提案的答復
胡忠東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市民文明養犬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市已于2015年8月31日盤錦市第七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成立了盤錦市犬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等13個成員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成立犬類管理大隊,負責具體工作落實。
一、加大涉犬案件的查處力度
(一)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5條第1款“飼養動物干擾正常生活”或者《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和《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的規定,(1)警告,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或者單位處500元罰款。
(二)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5條第1款“放任動物恐嚇他人”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所養犬只傷害他人,未按規定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和《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規定,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并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
(五)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和《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規定,收容犬只,處2000元罰款。
(六)遛犬不掛犬牌、不束犬鏈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犬只。攜犬出戶不掛犬牌、不束犬鏈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犬只的,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和《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規定,(1)責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3)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七)遺棄、虐待犬只。養犬人遺棄、虐待飼養犬只的,依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和《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規定,處2000元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該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二、加強養犬登記管理工作
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和《盤錦市養犬管理辦法》規定,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居民飼養犬只應進行登記并繳納養犬管理費,對未經登記養犬或者未按年度繳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預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支持與關注,也歡迎您以后對我們的工作加強監督、及時提出寶貴意見。
盤錦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