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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司法局關于《盤錦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4-21 信息來源:盤錦發布 瀏覽次數:67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要求,2020年地方性法規《盤錦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形成初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5月20日前反饋,望周知!

  

  聯系電話:0427-3417081(立法科)

  

  傳真:0427-3417555

  

  郵箱:pjsfjlfk@163.com

  

  盤錦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行為,維護機動車停放秩序,改善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機動車停放行為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管理堅持科學規劃、統籌發展、嚴格執法、社會共治、綜合施策的原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其含義如下:

  

  (一)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設工程配建的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公共停車場。

  

 ?。ǘS猛\噲觯侵冈诔鞘械缆吠猓瑸樘囟▽ο筇峁┩\嚪盏膱鏊ㄗ≌^、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停車場等。

  

 ?。ㄈ┡R時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等設置的短期內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ㄋ模┑缆吠\嚥次?,是指利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停車場。加強對機動車停放工作的領導,保障資金投入,建立綜合協調機制,推進和引導停車場建設,規范和完善停車收費。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對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推進停車區域治理。

  

  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和組織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自治和住宅區停車資源管理與利用。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和道路停車泊位建設的財政開支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停車管理信息系統設置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督管理以及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等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路緣石以上違停車輛的監管和處罰,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備案和管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配建停車場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市停車場專項規劃,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等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發展規劃,并將其列入全市交通樞紐規劃。負責全市停車場設施建設與維護工作。負責停車場的智慧平臺的建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路緣石以下違停車輛的監管和處罰,負責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標線的劃定和日常管理、補修、設施建設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司法行政、規劃、應急管理等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做好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本市停車設施實行差別供給。盤活既有停車資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車設施以配套建設為主,臨時設置、獨立建設等方式為補充。

  

  第八條 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小區內道路上的停車泊位設置規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和管理。

  

  第九條 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需要施劃停車位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施劃。

  

  第十條  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ㄈ┡c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下列區域不得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袇^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消防通道、人行道、盲人專用通道、非機動車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ㄈ┫嚓P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停車的地點和不宜施劃設置的路段。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撤銷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ㄒ唬┑缆方煌顩r發生變化,道路停車泊位已經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

  

 ?。ㄈ﹦澰O停車泊位的路段情況發生變化,法律、法規禁止機動車臨時停放的;

  

  (四)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的;

  

 ?。ㄎ澹┑缆吠\嚥次皇褂寐蔬^低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十二條  確因居住小區及其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居住小區周邊支路設置臨時居住停車區域、泊位,通過標識牌、網上通知等方式明示居民臨時停放時段。

  

  第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規范:

  

 ?。ㄒ唬┰O置停車場標示牌;

  

  (二)使用混凝土、瀝青或者砂石等進行地面硬底化處理,并保持堅實、平整;

  

 ?。ㄈ┰O置交通標志,劃定交通標線和泊位標線,對停車泊位實施編號管理;

  

  (四)在停車泊位內安裝車輪定位器;

  

  (五)室內停車場應當配備通風、照明、排水、通訊、消防、安全監控等設施、設備,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浣?、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并保證安全用電;

  

 ?。ㄆ撸┰O置并標明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停車泊位以及配備無障礙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范。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筑、場所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的泊位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公共、專用停車場:

  

 ?。ㄒ唬┗疖囌?、客運站等交通樞紐;

  

 ?。ǘw育(場)館、圖書館、醫院、學校、商場、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

  

 ?。ㄈ┏袚姓聞盏霓k公場所。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應當就近擇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與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經營性停車場,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取得證照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性停車場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注銷登記的,經營單位應當自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向社會公告,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贫ㄜ囕v停放、安全保障、消防等管理制度;

  

 ?。ǘ┡鋫湎鄳墓芾砣藛T,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ㄈ┎坏靡匀魏涡问綄⑼\囄淮_定給特定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ㄋ模┎坏迷谕\噮^域進行有礙車輛通行和停放的活動;

  

 ?。ㄎ澹┎坏贸^規劃審批范圍、規劃審批的停車位數量停放車輛;

  

 ?。┓?、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將其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無償使用。

  

  大型商場、超市、影劇院、景區等經營性場所的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在閑置時段應當錯時向社會開放,并無償使用。

  

  醫院等停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單位,應當充分挖掘停車資源,合理安排專用停車位與公共停車位的使用,優先為辦事群眾服務。

  

  第四章 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的停放規定:按線、按位、順向、齊頭。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泊位、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 違反停放方向、停放時段要求或者跨壓停車泊位線、車身超出停車泊位線停車及其他未按停車泊位標線要求停車的行為;

  

  (二)損壞停車泊位線及停車附屬設施;

  

  (三)營運車輛、運輸車輛在道路臨時停車載客泊位長時間停放;

  

  (四)占用道路停車泊位開展經營性活動或者利用機動車擺攤設點。

  

  第二十一條  超高、超寬、超長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

  

  軍車、執行任務的警車、執法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使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時,免收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場所閑置的,可以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展和改革部門、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建、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協同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活動舉辦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機動車疏導方案,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臨時停車區域,并明示停放時段。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道路停車泊位、廣場等公共區域長時間停放機動車,對持續停放時間超過5日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機動車所有人駛離或者清理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收到通知后2日內不駛離、清理,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提供聯系方式信息導致無法通知,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

  

  機動車的所有人將廢棄的機動車在專用停車場停放15天以上、不自行清理的,專用停車場的管理者有權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的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專用停車場等場所停放,對停放的廢棄機動車,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及時自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廢棄機動車:

  

 ?。ㄒ唬┝悴考埲笔ヱ{駛功能的機動車;

  

 ?。ǘ┙浾J定為報廢的機動車;

  

 ?。ㄈ┙浾J定為無主的機動車;

  

 ?。ㄋ模┢渌烧J定為廢棄機動車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開辦經營性停車場取得證照后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或者辦理變更登記事項、注銷登記后,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