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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令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盤錦市老年人優惠優待規定》
發文字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 發布日期: 2009-08-25
主 題 詞: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盤錦市老年人優惠優待規定》

發布時間:2009-08-25 瀏覽次數:2056

    《盤錦市老年人優惠優待規定》已經2009年6月11日盤錦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盤錦市老年人優惠優待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遼寧省老年人享受優惠優待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老年人系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我市“老年節”。 

    第四條  市、縣(區)民政局是本行政區域老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各項工作。

    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老年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婚姻家庭生活及民族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將老齡事業納入本地行政區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齡事業的投入,促進老齡事業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將老齡事業發展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隨老年人口數量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增加預算。 市、縣(區)按每位老年人每年1元提取老齡事業公益金,用于發展老年人福利事業和開展老年文體活動經費。

    第八條  市、縣(區)政府應對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單位、家庭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社會保障

    第九條  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或有關部門應當按時足額發放老年人依法享受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從未承包的土地、草場、林地、果園、養殖水面及“田荒”地中劃出一部分,作為養老基地,由老年協會經管,收益用于補充老年人養老或老年福利事業。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部門應建立以社會衛生服務為基礎的老年醫療保健服務體系;各級醫院要積極為老年人就醫創造便利條件,在掛號室、就診室、收款處、藥局、住院處等窗口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照顧。

    社區衛生服務站為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醫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對殘疾、患病老年人就醫開設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鼓勵城鄉醫療機構為老年人開展義診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鼓勵老年人利用知識、技術,參與經濟技術活動或社會公益事業。提倡和支持老年科技專家到農村開展科技扶貧或到企業開展技術咨詢服務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要積極發展老年教育,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鼓勵和扶持社會興辦各類老年學校。

    第十四條  學校、青少年組織應廣泛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養老、助老道德教育,并積極組織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等宣傳活動,開設老齡工作專欄和老年人專題節目。 

    第十五條  未滿70周歲的老年人持《遼寧省老年人老年證》,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生活貧困的老年人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二)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和“一事一議”籌勞、籌資任務,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三)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喪葬殯儀服務費用(祭奠、火化、骨灰盒等費用)給予適當減免;

    (四)乘坐市內公共汽車享受半價優惠;

    (五)公園、旅游景點、自然保護區、歷史博物館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門票減半,文化、體育、康樂等福利服務設施對老年人應優惠優待開放;

    (六)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七)貧困老年人入老年學校學習,學費減免;

    (八)在市內各車站(火車站、汽車站)設置“老年人優先購票”標志,候車室設置老年人專用座椅,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由本市發出的長途汽車、火車時可優先檢票、進站、上下車;

    (九)市內各理發店、浴池、商場(店)及綜合修理部等各類服務行業均應在營業室設置“老年人優先(或優惠)”標志,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可實行電話預約服務、家庭服務、分片包干服務等措施,以滿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第十六條  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持《遼寧省老年人優待證》,除享受本規定第十五條待遇外,還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公園、旅游景點、自然保護區、歷史博物館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免收門票;

    (二)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三)在市、縣(區)所屬醫院就醫免收普診掛號費;

    (四)在影劇院、俱樂部、圖書館、藝術館、文化宮觀看影?。ㄌ厥庋莩龀猓┖腕w育健身場所,可半價購買門票入場;

    (五)免費觀看各類書畫展、攝影展和文物展;

    (六)安置回遷住房時有關部門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七條  90周歲至99周歲老年人除享受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待遇外,90周歲至94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長壽補貼;95周歲至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長壽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由市、縣(區)老齡部門發放。

    第十八條  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老年人,由縣(區)財政給予每人每月200元長壽補貼。由縣(區)老齡部門發放。市、縣(區)衛生部門要定期組織上門巡診,每年不少于1次免費體檢;各級民政部門要定期進行走訪慰問。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提出的贍養費、養老金、退休金等涉及老年人生活權益的訴訟,要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緩交、減交或免交。

    法律援助機構要適當放寬對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標準和范圍。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應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預約上門服務。 

    第三章  家庭保障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老年人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的配偶應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有權要求其子女簽訂《家庭贍養協議書》或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使用、收益、處置本人的財產,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不得以無業或其他理由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對再婚前的個人財產有權決定是否進行公證,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三條  子女或其他親屬應當尊重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權,不得干涉老年人的離婚、再婚和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而剝奪或限制其合法居住權。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居住用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不得擅自變更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房產、國土資源、公證等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或租賃手續變更時,必須書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簽字。

    第四章  設施保障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或捐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社會養老公益事業等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將給予優惠政策支持。

    享受優惠政策興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性質和用途。 

    第二十六條  文化娛樂設施、體育場(館)要為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優惠服務。

    鼓勵企事業單位將設在社區內的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設施向老年人開放,形成資源共享。閑置的廠房、校舍,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優先改造成老年人活動場所。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的城市居住區及城鄉公共設施,應按照《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活動的配套設施。已建成的居住區,未配備老年人生活、活動配套設施的,要逐步補建或改建。

    不得擅自改變老年人生活、活動的配套設施用途。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人生活用品和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的子女、親屬或其他人侵害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贍養權、居住權、婚姻自主權、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利等,由其所在單位、社區和村(居)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民事侵權的,侵害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使用暴力或其他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單位故意拖欠、克扣或挪用養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上級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擅自改變老年人生活、活動配套設施或改作他用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政府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恢復;逾期未恢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盤錦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