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7〕4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委、市財政局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15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7〕4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委、市財政局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農委、市財政局《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6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省財政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6〕72號)文件精神,防范和化解鄉村債務風險,維護農村穩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和進一步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解決鄉村債務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我市開展農村稅費改革工作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的要求,全市化解鄉村債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鄉村債務包袱沉重以及鄉級財政、村級組織運轉困難等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一些鄉村又發生了新的債務。為確保鄉級政府和村級組織的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各級政府要從落實中央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戰略的高度,從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維護廣大農民利益的角度,充分認識解決鄉村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鎖定舊債、堅決制止發生新債、有效化解歷史債務,擺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按照“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原則,從農民群眾和鄉村干部最關心、矛盾最集中的涉農債務著手,逐項突破,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抓好解決鄉村債務工作。 二、完善政務、村務管理,嚴格控制新債發生 (一)規范鄉鎮經濟管理行為。鄉鎮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糾正經濟管理活動中各種不規范行為,從源頭上防止新的鄉村債務發生。 1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向其他單位、個人借款彌補收支缺口和墊付各種稅費。 2不得為企業或個人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 3不得采取由施工企業墊支等手段上項目。 4不得舉債興建工程。 5不得滯留、挪用對村級組織的補助資金。 6不得舉債發放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 7不得鋪張浪費或隨意增加非經常性支出。 8不得“買稅賣稅”、虛增或隱瞞財政收入。 凡違反上述規定發生新債的,一經查實,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加強和完善村務管理。村級組織要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形勢,管理好村內公共事務,辦好村內公益事業。 1精簡人員,壓縮開支。要結合當地實際精簡村干部職數,提倡由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會主任。嚴格執行村級定額補貼標準,控制支出,壓縮一切不合理開支。 2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和民主監督。建立和健全各項財務制度,重點抓好村級財務預決算、收入支出、民主理財、財務公開、資產臺賬等制度,管好集體資產,提高資金效率。財務收支嚴格按規范的程序進行,完善村民議事規則,重大財務開支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完善村會計委托代理制,嚴格按規定操作,保證代理制工作規范運行,做到“村財民理鄉監管”。 3村委會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貸(借)款或為企業、個人貸款提供擔保。嚴禁借(貸)款墊付各種稅費和用于村級支出。 4嚴格執行“一事一議”。村內生產、公益事業嚴格按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相關規定進行。興辦公益事業要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通過“一事一議”來引導農民投資、投勞,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議”的控制標準,不得借債興辦公益事業。 5規范村級組織行為。除“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法律、法規規定外,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向農民代收任何生產生活及服務性收費。 三、開展鄉村債務清查,核實債務底數 按照縣級政府領導下的鄉鎮政府負責制管理體制開展鄉村債務清查工作。各地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查方案,認真搞好村級債權債務的全面清查核實工作。 1全面清查。主要對2005年12月31日以前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形成的債權和債務,包括以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等名義擔保形成的債務,尤其是舉辦農村義務教育形成的債務,進行全面核實、分類清理,摸清真實情況。清查工作由縣區統一組織,實行鄉村自查與縣區督查相結合,重點鄉村要派人幫助工作。每個村都要成立有村民代表參加的清查小組,依靠群眾進行清理。清查工作以會計賬目為依據,賬內賬外相結合,注意聽取群眾的意見。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要重點進行清查。 2分類登記。對清查的情況,要按照歷史債務和新債兩類對債務情況進行自查,摸清債務來源、用途、形成的時間、金額、利率、償債主體及其償還能力等項目,逐筆建立債務檔案。 3審查核實。在摸底清查中要認真界定責任主體,嚴格區分應由各級政府、村級組織承擔的債務和應由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承擔的債務。清查的結果要經過村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逐筆核對、審查、確認。對確屬用于集體生產、興辦公益事業形成的債務,借貸手續齊全,使用開支合理的,應由集體逐步償還;對村集體代墊代繳的應由農民承擔的合理費用而形成的債務,應核實劃轉到相應的尾欠戶,做到債務詳實,主體明確;對以村組集體名義為個人和其他單位貸款或擔保形成的債務,一律劃轉到受貸單位、個人。經清查不實的村級債權債務,以及違反規定增加農民負擔形成的債權債務,要從村級債權債務中剔除。對債權單位或債權人已撤銷或者主動放棄追債要求的,按規定程序予以核銷,并在此基礎上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予以確認,落實債權債務主體。 4張榜公布。村級債務清查核實的結果以村組為單位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群眾有異議的和反映突出的問題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認可后,報鄉鎮農經管理部門核準,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清收債權、化解債務的依據。 5逐級匯總上報。確認并批準的債權債務以村為單位填報匯總,逐級上報,并由縣區政府匯總形成本縣區的鄉村債務清查報告,于6月30日前上報市政府,并抄報市農委和市財政局。 四、采取有力措施,化解鄉村債務 對核實后的鄉村級債權債務,要積極穩妥處理,分期分批,逐步化解。優先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的債務,把確屬因用于鄉村公益事業而造成對農民個人、鄉村干部、鄉村工程業主等個人債務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對于應由財政部門負責償還的債務,由財政部門將還款資金列入預算;對于應由其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承擔的債務,要落實有關單位的償債責任;對于以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名義為企業、個人借款和擔保形成的債務,一律劃轉給企業或個人負責償還。各地要在政策、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大膽探索多種有效的化債途徑和方法。 1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進行清欠,通過積極回收債權來化解原有債務。一是對村與村之間的債權,要通過清理、認定,落實歸還時間和方式。能夠當時歸還的要當時歸還,同時做好賬務處理;二是對于村與企業之間的債權,要說服、動員企業,加快歸還步伐。能夠立即歸還的要立即歸還,不能立即歸還的,要列出歸還時間表,及時催還;三是對于鄉與村之間的債權,要根據形成原因明確債權雙方,進行賬務處理,同時研究協商歸還時間和方式;四是對于鄉(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債權,要劃清界限。屬于鄉(鎮)政府自身的,由鄉(鎮)政府承擔;屬于鄉(鎮)政府為企業擔保的,要與鄉(鎮)政府進行“剝離”,劃歸企業,由企業承擔;屬于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往來,由企業自身承擔并處理,托管或改制的,由托管或改制后的企業負責處理;五是對鄉村兩級其他形式的債權,要充分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大力進行清收。清收的債權首先要用來化解債務,防止挪作他用。 2分類處置村民欠村債權。對村民欠村的款項,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的有關規定,分別予以處理。一是對農村稅費改革以前的稅費尾欠,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經村民代表民主評議,促其主動償還。對暫無還款能力或一次性交清確有困難的,可由村與農戶簽訂還款計劃,按年度分期償還。對確實無力償還的農戶,絕不允許采取司法強制手段逼債,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二是對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民形成的農業稅及符合政策規定的法定稅費尾欠,有能力歸還的要予以歸還,暫時沒有能力歸還的,可暫掛賬,待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承受能力明顯增強后再作處理;對于特殊家庭和特殊困難戶,可以全部減免,進行賬務核銷。 3化解不良債務要多措并舉。一是核銷減債。對于債權單位已放棄追債要求的債務,可按規定程序予以核銷。二是拍賣還債。以鄉村名義為企業借款且企業已倒閉、停產的,要拍賣企業資產用以抵債。三是劃轉債務。對以鄉村名義為企業借款形成的債務,一律劃轉給企業,由其負責償還。原企業已合并轉制的,由接收單位負責償還。四是對于鄉(鎮)政府因農村教育事業所欠的債務,以及因修路、建設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優撫設施所欠的債務,采取國家、省、市、縣(區)、鄉(鎮)分級承擔的辦法分級化解。 4利用村級資源還債。一是要采取多種方式進一步利用廢棄的村級固定資產,將所取得的收入用于還債。二是對村集體所有的“四荒”資源可以實行承包、股份合作、租賃等形式,所增加的集體收入要優先用于償還債務。三是對村“機動地”的收入,應主要用于償還債務。 5發展集體經濟化債。發展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是化解村級債務的根本性措施。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充分發揮本地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特色產業、民營經濟,并通過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創收,增強村集體經濟實力,提高村集體化債能力。 五、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肅黨紀政紀 1加強審計監督。加大對村會計委托代理辦公室的審計力度。對村級發生的新債,代理辦主任有權決定不予入賬。如發生新債,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舉債人責任,同時追究代理辦主任責任。加強鄉村財務審計工作,特別是抓好鄉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的經濟審計,防止鄉村債務反彈。 2加強行政監察。監察機關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違反行政紀律的問題。對違反規定發生新債的鄉村,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對鄉鎮強行要求村超越其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生產或公益事業建設而發生新債,以及要求村出錢出物參與達標升級和評比驗收活動、強令村級完成種養計劃和推廣任務、攤派報刊征訂任務等造成新債的,要追究鄉鎮主要領導責任。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的干部,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村干部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處理。對黨員違紀的,建議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3加強干部管理考核。要樹立不借新債、減少舊債也是政績的觀念,把制止新債、化解舊債作為考核鄉村干部任期目標和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在新債未化解之前,鄉村主要負責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異地任職。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化解新債的負責人,予以免職或責令辭職。 六、規范政府和部門行為,切實減輕基層政府和農民負擔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農村稅費改革的要求,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減輕基層負擔。 1改革和完善鄉鎮財政體制,推行“鄉財縣管鄉用”,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切實保證鄉鎮機構運轉和人員工資發放。各級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利用現有政策整合各類專項資金,有條件的縣(區)還可以建立償債獎勵機制,對增加財政收入、減少債務成效突出的鄉、村給予獎勵,支持基層推進化解鄉村債務工作。 2推進鄉鎮政府職能轉變,為化解鄉村債務創造良好環境。要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試點,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降低行政成本。嚴格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切實制止借債養人。要努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強鄉鎮 政府對農業、農村的公共服務能力,增強鄉村經濟實力,促進農民增收,不斷擴大鄉村債務清償能力。 3規范各級政府及部門的行為,避免基層靠舉債完成各種指令性的任務,對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排的涉及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生產開發項目(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必須足額安排資金,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命令興辦存在資金缺口的項目,不得要求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安排項目配套資金。不得開展要求鄉村和農民出錢出物的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活動,不得對鄉鎮下達不切實際的財政收入指令性計劃,不得對鄉鎮下達招商引資指標,不得以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為名強令村級組織完成種養計劃和技術推廣任務,不得向鄉村組織攤派報刊、書籍征訂任務。 4進一步規范水、電經營性收費行為。對農村生產生活性收費及其他經營性收費,參照城市居民水、電收費管理辦法,由收費單位直接向用戶征收并開具正式票據。對農民拖欠的生產、生活性水、電收費及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要求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墊交、墊付、墊繳,也不得從集體經營收入或財政對村轉移支付資金中扣繳。 七、進一步完善鄉村債務管理體制,建立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責任制度 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是一項長期、綜合性的工作,是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領導責任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各地要建立符合本地區實際的鄉村債務監測體系,跟蹤掌握鄉村債務變動情況,監控和評估鄉村負債及其風險,及時防范和化解可能引起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從2007年開始,市政府將對各縣區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情況進行考核。 建立各有關部門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財政部門主要負責鄉鎮政府債務管理;農業部門負責村級組織債務管理,對清理、控制、化解村級債務情況進行業務監督和指導;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及對違法違紀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村干部選舉、考核等項工作的指導;稅務部門負責對涉農稅收工作的監管;審計部門負責對鄉村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撥付情況的審計。金融、交通、教育、水利、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林業、衛生等部門按各自工作職責,開展相關工作,確保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取得實效。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盤錦市財政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