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2〕24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規范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2-06-19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2〕24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規范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教育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和市規劃局《關于規范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的若干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關于規范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的若干意見
為規范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管理和使用,使城鎮住宅小區居民的適齡子女就近享有優質的學前教育服務,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41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全市城鎮各類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規劃先行原則,將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作為城鎮建設規劃中教育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鎮建設總體發展規劃,保持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與城鎮建設協調發展。
二、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各類城鎮住宅小區建設工程項目時,按照相關規定,應充分考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對未按規定安排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內容的工程項目,不予核準。
三、各級城鎮規劃主管部門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遼寧省城市幼兒園(所)辦園基本標準(試行)》《遼寧省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所)辦園基本標準(試行)》(遼教發〔2007〕056號)及國家現行的其他有關設計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對未按規定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項目,不予辦理許可手續。
四、開發建設單位是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的主體。經批準建設的一次性或分期開發的城鎮住宅小區工程項目,應按規劃設計要求在首期開發時建設配套幼兒園,不得延期建設。各級規劃、住建、綜合執法部門履行各自職責或者會同其它相關部門對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進行監督管理,保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與小區同步建設。配套幼兒園建設作為小區建設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未按規劃許可完成配套幼兒園建設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
五、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所在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頒發幼兒園辦園許可證和注冊登記;建立幼兒園信息管理系統,對幼兒園實行動態監管,落實幼兒園年檢制度;規范辦園行為,負責對幼兒園的保教工作進行督導評估。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幼兒園。
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按“誰投資建設誰享有所有權”的原則,明確所有權;但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竣工驗收后,可由開發建設主體自辦或租賃給有資質的機構民辦或公辦。未經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所在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擴建,不得抵押和改變用途。
盤錦市教育局
盤錦市規劃局
盤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