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3〕3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3-08-02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3〕3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3〕17號)要求,結合我市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工作實際,市政府決定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增幅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增幅度。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396元/月調整為每人436元/月;縣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316元/月調整為每人348元/月。
(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調增幅度。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4970元/年調整為每人5370元/年;分散供養標準由每人3520元/年調整為每人3880元/年。
低保邊緣戶的確認和審批按相應標準執行。
二、執行時間
調增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三、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認真核算調標資金需求,采取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和增加資金安排等辦法足額落實資金,確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鄉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調整是加強民生保障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籌措保障資金;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確保及時全面完成保障標準調增工作。
(二)加強城鄉低保規范化管理。各縣區、經濟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要求,進一步落實責任、健全制度、規范程序,全面加強低保規范化管理。要切實做好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工作,認真核實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按新標準確定保障對象的進出和保障金的增減,將符合保障標準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確保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三)加強低保邊緣對象審核管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后,各縣區、經濟區要迅速做好低保邊緣對象界定標準的調增工作,進一步加強低保邊緣對象審核管理,嚴格審批程序,建立檔案名冊,落實救助措施,解決好相對貧困問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