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4〕2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意見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4-04-21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4〕2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意見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農委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14〕6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同時,就相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妥善辦理普惠制和非普惠制農機補貼產品手續。在全市實行“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
二、根據各地實際需求,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指標待省農委下撥后,由市財政一次性撥付各縣區(經濟區)。各縣區(經濟區)年度指標調整須報市農機、財政部門批準。
三、各縣(區)農機購置補貼審批要全部納入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設置審批窗口,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農機購置補貼的各項規定。
四、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抽調力量組建一支業務精通、作風優良、保障有力的稽查隊伍,對補貼工作進行全面核實,確保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安全有序運轉。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14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農委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意見的通知
遼政辦發〔2014〕6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農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意見
省 農 委
為進一步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改革管理體制,簡化辦理程序,切實維護農民利益,推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原則
(一)突出重點,動態管理。根據我省農業機械化生產需求,將列入中央和省目錄的補貼產品劃分為兩類,實行動態管理。一類為全省普惠性目錄,二類為全省非普惠性目錄(含區域性重點機具補貼目錄)。對重點農作物關鍵生產環節農民實際需求的農機產品實行普惠制。根據資金情況依次解決非普惠制農機產品的需求。
(二)科學分檔,定額補貼。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及時調整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較大的機具補貼額,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并將補貼額調整情況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三)自主購機,縣級結算。補貼對象根據省公布的補貼范圍,在省內自主選機購機,購機后申請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核實,由縣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補貼資金全額兌付到農民一卡(折)通賬戶或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賬號。
(四)按需分配,合理調度。根據當年省政府重點工作安排和各地上報資金需求情況,一次性將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指標分配到各市,各市按當地實際情況一次性分配到縣(市、區)。市級間補貼指標調整須報省農機、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縣級指標調整由各市確定。
二、合理劃定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
根據農業部發布的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結合我省實際,提出省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和補貼標準,經省農業機械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下發各地執行,年度內不再調整。
年度內,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每戶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農機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
(一)規范工作程序。各縣(市、區)農機購置補貼審批要全部納入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設置審批窗口,規范便捷開展審批工作。鞍山市、錦州市、鐵嶺市和昌圖縣要在有條件的鄉鎮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開展審批試點工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農機購置補貼各項規定,加強補貼資金分配、結算,補貼對象、補貼產品和經銷商確定等制度建設,公開農機購置補貼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提供網站下載相關申請表格服務,完善機制和管理措施,規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兌付。
(二)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
1.全面開展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按延伸績效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真正做到“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
2.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工作,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各地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讓農民了解補貼政策內容和要求,確保公開信息及時、準確,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3.加強對補貼產品產銷企業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對哄抬物價、虛購套購、服務不到位的產銷企業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違法違規的生產企業取消其補貼資格,并將非法侵占資金足額退回財政部門。
四、強化監督管理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強化對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購買、使用、核實等各環節的有效監督管理,省農委負責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的具體政策,提出補貼機具產品范圍,開展補貼額分類分檔測算和日常監督檢查;市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對所管轄縣(市、區)補貼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組織開展資金測算和調整,開展市(縣、區) 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補貼政策宣傳、補貼資料審核、組織機具審核、補貼信息公開及補貼檔案管理。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抽調力量組建一支業務精通、作風優良、保障有力的稽查隊伍,對補貼工作進行核查。縣級稽查人員負責對轄區內補貼機具進行全面現場核實,市級稽查人員負責進行抽查監督,省級稽查人員負責對各市進行抽查監督,具體抽查辦法根據每年國家的指導意見另行制定。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進行監管,要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廳負責下撥資金,監督檢查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市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補貼資金的調配和監督管理,縣級財政部門負責購機資料復核、補貼資金兌付和監管工作。
省農業機械化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研究制定農機購置補貼重大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市、縣要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政府牽頭,農機、財政、工商、紀檢監察及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重大事項,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