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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15〕11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5-11-24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5〕11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11-24 瀏覽次數:214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精神,按照我市六屆九次全會推進全民創業創新的工作部署,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全市結構調整、轉型發展、產業升級、創新創業,現就設立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提出如下方案。

    一、設立引導基金的重大意義

  (一)有利于創新政府投資方式。引導基金以股權形式實施投資,改變政府直接補貼企業等投資方式,通過轉讓退出等形式實現滾動發展,使資金持續發揮作用。

  (二)有利于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引導基金通過適當參股的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能夠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發揮資金的杠桿效應。

  (三)有利于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新興產業創投計劃,鼓勵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本地區處于初創期和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能夠有效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進一步提高創新驅動能力。

  (四)有利于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國家參股創業投資基金已成為常態,今后每年都將開展此項工作。我市設立引導基金,可以充分利用國家相關政策性資金,有效對接國家、省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和股權引導基金,推動我市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創新創業型企業發展。

    二、設立引導基金的政策依據

  2008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文件,使我國引導基金設立與運作開始進入規范、有序、快速的發展階段。通過設立引導基金加快創業投資的發展已成為明確的政策導向。2009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09〕2743號)。2011年8月,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668號)。《指導意見》發布以來,許多省市陸續設立了地方引導基金,吸引大量社會資本投入創業投資領域,為新興產業的發展注入了活力。近日,省政府出臺《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15〕50號)文件,設立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首期安排100億元。

    三、引導基金的設立規模

  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投資引導基金,旨在通過扶持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與發展,全面對接國家、省設立的引導基金和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創新驅動類投資項目,鼓勵對初創期企業投資,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

  引導基金的初始規模為10億元人民幣,利用財政專項資金或財政其他資金,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分期到位,逐步增加。

    四、引導基金的管理機制

    采取決策、評審和日常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一)決策機構。設立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引導基金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引導基金投資方向、投資原則,審議、批準年度投資計劃和發展報告等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

    (二)專家評審委員會。成立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股權和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國內相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對引導基金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為管理委員會決策提供依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要報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決策。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由市發改委、市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資本運作辦)受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委托組建,并設立專家庫。

    (三)出資人代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設立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盤錦市信息中心加掛牌子,隸屬市發改委)作為引導基金的出資人代表。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作為引導基金的出資人,市財政局根據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委托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

    (四)管理機構。成立盤錦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授權管理機構,一方面承擔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事務,另一方面通過直接投資,體現政府支持產業、創業發展的政策導向,并可按基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引導基金的管理費及投資收益分成。市資本運作辦負責對盤錦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進行指導和管理。

    (五)托管機構。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一家或幾家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托管機構,負責存管引導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各類投資基金。托管機構確定后,同出資人代表簽署服務協議。

    五、引導基金的運作方式和投向

    (一)運作模式。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引導基金積極吸引社會資本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優先對接國家、省基金計劃,優先配套支持國家、省基金支持的股權投資基金。

    引導基金可采用股權投資、直接投資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投資,主要投資于在本市登記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引導基金參與股權投資基金總規模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二)投向。重點支持全市轉型發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特色裝備制造、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健康養老和文化產業、重大旅游設施、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重點投向具備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消化吸收再創新等屬性,處于初創期、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

  六、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和退出機制

    建立完善的引導基金運作和監管機制,形成決策科學、行為規范、監管到位的制度體系,引導基金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引導基金出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不得干預所扶持股權投資基金的日常運作。

    引導基金的投資期限一般為7—10年,形成的股權可采取上市轉讓、協議轉讓、企業回購及期滿清算等方式退出。引導基金參與股權投資基金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轉讓。


    附件1

    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一、組成人員

    主 任 委員:高  科  市長

    副主任委員:郭  倫  常務副市長

                姜  冰  副市長

                潘元松  副市長

                白  光  副市長

                王慶良  副市長

                王永威  副市長

                臧寶寧  副市長

                孫占明  副市級干部

    成      員:李  勇  市政府副秘書長

                孫洪軍  市發改委主任

                張曉輝  市經信委主任

                劉吉廣  市科技局局長

                王  巖  市財政局局長、市國資委主任

                梁建柏  市農委主任
   
                徐洪峰  市服務業委(金融辦)主任

                毛延紅  市資本運作辦主任

    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辦公室主任由市發改委主任孫洪軍(兼),副主任由市發改委副主任、市資本運作辦主任毛延紅(兼)。

    二、成員單位職責

    市發改委、市資本運作辦承擔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和重點領域、行業發展規劃,建立基金和項目儲備庫,組織實施引導基金投資,組織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規則。

    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根據管理委員會決策授權委托出資人代表,會同市發改委、市資本運作辦制定引導基金年度預算,監督檢查投資資金使用情況,組織考核評價引導基金績效。

    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農委、市服務業委(金融辦)、市國資委按照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總體安排,遵循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意圖,提出各自領域的基金和項目需求,由市發改委、市資本運作辦匯總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經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附件2

    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按照我市六屆九次全會推進全民創業創新的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和《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有關規定,結合《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遼政發〔2015〕50號)相關要求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專門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投資引導基金,旨在通過扶持商業性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與發展,全面對接國家、省相關部門設立的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創新驅動類投資項目,鼓勵對初創期企業投資,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向本市投資。通過提高引導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政策效益,有效控制引導基金的運作風險,扶持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三條  引導基金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進入股權和創業投資領域,鼓勵其增加對本市企業和項目的投資。引導基金可采用參股股權投資基金、直接投資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投資。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盤錦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并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創業企業。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決策與管理

    第五條  按照公共性原則,根據我市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狀況,將引導基金與股權投資基金嚴格區分進行管理。
   
    第六條  引導基金組織架構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事業法人的出資人代表、管理機構和委托的托管機構組成。

    第七條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管理委員會由市長、常務副市長、各位副市長、協助分管投資的副秘書長、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服務業委(金融辦)、市國資委、市資本運作辦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評審結果,對擬投資基金進行決策。

    第八條  引導基金設立獨立的專家評審委員會,由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內設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股權和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國內相關專家組成。擬投資基金企業人員不得作為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擬投資基金的評審。建立投資評審專家庫,吸收銀行、保險、證券、審計、律師、信用、評估、評級、產業領域等專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優進劣汰,確保評審質量。

    第九條  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組建的各類基金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擬投資基金的評審結果,報請管理委員會進行決策。

    第十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設立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盤錦市信息中心加掛牌子,隸屬市發改委)作為引導基金的出資人代表。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作為引導基金的出資人,市財政局根據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委托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

    第十一條  成立盤錦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授權管理機構,承擔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事務。按基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引導基金的管理費及投資收益分成。

    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主要職責包括:擬定引導基金的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組織安排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組織編寫年度投資發展報告,協助編寫引導基金績效和風險評價報告、各類基金年度審計報告,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辦理基金撥付和回收,制定和實施退出方案,監督基金日常運作等。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授權市資本運作辦對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盤錦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一家或幾家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托管機構,負責引導基金參與投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以及對所投資基金資金的日常監管工作。托管機構應將引導基金投資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逐級報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市資本運作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規模和資金來源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自2015年起設立,首期規模設定為10億元人民幣,由市財政部門安排,分期到位,逐步增加。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的其他來源:支持產業發展的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和產業發展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其他交由引導基金使用的資金等。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應積極爭取國家、省財政資金和各類投資基金支持。

    第四章  引導基金的資金運用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按“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引導基金要統籌兼顧,積極吸引國內外資本在本市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扶持本市社會資本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鼓勵縣區政府、園區設立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基金應優先對接國家、省同類基金計劃,優先支持縣區政府和園區設立的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經承諾支持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通過引導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包括但不僅限于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推動提高創新驅動能力,加快全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以股權投資、直接投資和跟進投資等方式對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引導基金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參與股權投資基金總規模的比例不超過30%。投資具體個案實施比例由股權投資基金籌建團隊申請,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意見,報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最終決策。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參與產業投資基金的期限一般為7年至10年。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除扶持主要投資初創期企業的天使類創業投資基金以外,應當以有償方式使用基金,以實現引導基金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以優先方式參與投資的收益水平,可參照銀行間市場同期固定收益產品利率水平確定。經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認定,基金投資于初創期企業的引導基金部分,按比例計算可不取得收益回報。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對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可附帶共同發起人的贖回權條款,并約定贖回時引導基金所取得的回報水平。附帶的贖回權條款和回報水平在申請引導基金向股權投資基金出資時一并商定。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干預所扶持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向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派出協調觀察員,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行使委員權力。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到期后可通過基金其他投資者回購、向基金以外的投資者受讓股權及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投資約定的有關要求確定退出價格。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其他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引導基金在到期清算時具有優先清償權。

    引導基金的退出遵循:市級引導基金不早于國家、省級引導基金退出、市級以下引導基金不早于國家、省、市級引導基金退出。

    第二十六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引導基金撥付所參與基金一年內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所參與基金投資領域和階段不符合政策目標或基金章程約定的;

    (三)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不利于基金繼續運作的;

    (四)基金管理機構不能履行基金章程或協議的。

    第五章  引導基金投資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在盤錦市行政區域內登記和納稅,并在遼寧省創業投資管理部門(省發展改革委)或中國證監會所屬行業協會備案或登記,接受其監督。

    (二)基金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繳不低于15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2年內補足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三)投資于盤錦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納稅企業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實繳基金總規模的60%(國家、省引導基金支持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可另行約定)。

    (四)有明確的主要投資方向和領域,且投資于主要投資方向和領域的基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基金實繳規模的60%。

    (五)基金投資于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和行業的出資額比例不少于引導基金投資額的2倍。

    (六)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有至少3名具備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管理機構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分析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八)管理機構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委托現有管理機構管理的,其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委托新設管理機構管理的,出資人和高管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用狀況。

    第二十八條  申請使用引導基金的報批程序:

    (一)征集:按照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向社會公開征集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

    (二)申請:申請人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投資方案。
   
    (三)受理: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投資方案進行盡職調查,結合網站公示反饋的意見,提出擬投資基金的盡職調查報告,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

    (四)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投資方案、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依據。

    (五)公示:對評審通過的擬參與股權投資基金在“盤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自然日。

    (六)決策:公示無異議,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通過的評審結果對擬投資的基金方案作出決策,形成投資決策紀要。市發改委、市資本運作辦根據紀要履行方案批準程序,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九條  制定引導基金風險控制規范,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引導基金運行安全。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和引導基金直接參與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不得用于貸款或在二級市場購買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信托理財產品、保險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和房地產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不干預所參與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但在所參與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違法、違規、違背預先約定的情況下,派出的協調觀察員對投資項目有最終否決權。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資本運作辦對引導基金實施監管與指導,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引導基金的運作實施審計。市財政局將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體系,按照公共性原則,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市發改委、市資本運作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行使監督權,隨時掌握引導基金所參與出資的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的投資情況,統計備案各類基金投資個案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時向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資本運作辦報告投資運作情況,由市發改委、市資本運作辦定期報送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配套參與國家級、省級引導基金同步設立的基金,按國家、省相關辦法規定的條件實施。引導基金參與國家、省各類投資基金,應積極爭取擴大對本市的投資規模。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和市資本運作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