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6〕5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4-25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6〕5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盤錦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環境保護局(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件:發改、經信部門關于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函。
2.取消對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
3.取消由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且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4.取消由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且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農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項目除外)。
5.取消對城市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項目的環評文件審批。
6.取消對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性氣體的批準。
7.取消對基本建設項目發生變化重新審核。
8.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含核與輻射項目預審與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2.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含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鈾(釷)礦和伴生礦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驗收下放至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3.將夜間施工作業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4.將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環保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5.將餐飲服務娛樂項目的新、改擴建環保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6.將部分企業的排污許可證發放下放至兩區和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7.將部分企業排污總量核審下放至兩區和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8.將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閑置、拆除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9.將遼河油田第三產業環境監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下放至興隆臺區環境保護部門。
10.將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化工園區、商貿園區及高新園區)環境監管、所屬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處罰下放至興隆臺區環境保護部門。
11.將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廠基礎設施及服務設施監管、所涉及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處罰直接下放至城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12.將支流河斷面水質監管下放至城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13.將城鎮、鄉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下放至縣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14.將兩區所屬企業排污費征收委托下放至兩區環境保護部門。
15.將兩區第三產業及服務業排污費征收委托下放至兩區環境保護部門。
16.將城市基礎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廠)排污費征收委托下放至城區(經濟區)環境保護部門。
17.將遼河油田第三產業排污費征收委托下放至興隆臺區環境保護部門。
18.將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化工園區、商貿園區及高新園區)所屬企業排污費征收委托下放至興隆臺區環境保護部門。
19.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水路運輸醫療廢物審批。
2.排污許可證核發。
3.電力企業脫硫設施、場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審批。
4.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審批。
5.核技術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項目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及其變更和注銷。
6.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審核撥付。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以及規劃、銀行貸款、融資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
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市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
2.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3.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4.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過程中的技術評估審核工作,加強規劃環評審查工作的日常監管、工作協調和指導。
5.加強審批權下放后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監管和指導。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起草市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地方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并監督實施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市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會同相關部門擬定海域污染防治規劃。
(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區(經濟區)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市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組織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承擔排污許可相關工作,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縣區(經濟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提出環境保護意見,對涉及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依法開展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
(六)負責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城鄉污水處理運營監管;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定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地方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八)負責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并擬定市有關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市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地方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地方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實施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環境體系建設。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組織、指導和協調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人事、編制、檔案、信訪、財務、審計、文字綜合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制度層面的銜接工作;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縣、區目標管理環境保護內容考核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審核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資金項目,提出環境保護領域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經費計劃安排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二)監督管理科
負責組織開展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擬定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固體廢物、核與輻射、化學品、土壤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并組織實施,擬定排污申報登記、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擬定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組織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對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跟蹤監督管理并進行“三同時”檢查,受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并提出驗收審批意見;監督管理環境監理機構資質和相關執業資格;落實國家、省排污許可證相關制度;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預審、審批和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協調與指導;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協調工作和重大項目環評審批推進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
(四)科技與環保產業科
負責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環保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負責環境監測指導工作;參與制定地方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推動重點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工作。
(五)農村環境保護科
負責全市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擬定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并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農村生態示范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工作;負責監督協調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及有機食品發展工作;指導、監督小流域污染綜合治理、養殖污染綜合防治、農村面源污染防治、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等工作。
督查室。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盤錦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3名,紀檢組長職數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總工程師1名、督查室主任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督查室主任退休或轉任,職數收回。督查室主任職數收回后,督查職責由辦公室承擔并加掛牌子。
五、其他事項
(一)關于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二)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1.市環境保護局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海洋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環境保護局等部門制定我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保規劃。2.兩部門加強重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工作的溝通協調,及時相互通報相關信息。3.兩部門建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數據共享機制,相互向對方提供海洋生態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數據。4.兩部門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檢查,對沿海地區各級政府和涉海部門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關于污水處理管理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指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