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品 欧美 亚洲 制服,国产AV天堂无码一区二区三区,精品无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

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府文件 > 盤錦市 > 市政府辦文件
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16〕5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6-04-25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6〕5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4-25 瀏覽次數:260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盤錦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國土資源局(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2.取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3.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

    4.取消權限內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

    5.取消權限內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

    6.取消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確定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審查標準。

    7.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市發改部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2.將全市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批審核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3.將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審核、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4.將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審核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5.將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6.將市區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7.將市區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8.將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9.將市區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0.將市區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1.將法律規定權限范圍內的臨時用地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2.將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3.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4.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5.將市區內城鄉土地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6.將市區內農田保護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儲備整理、土地復墾,依法監督、驗收用地單位實施的補充耕地工作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7.將市區內農地轉用、新增建設用地征用的組織審查、組卷報批工作;具體建設項目前期調查、出讓地價評估;規劃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選址地點和前期開發整理相關職責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18.將國有建設用地審批委托下放至兩區(經濟區)政府(管委會)。

    19.將土地資產處置委托下放至兩區(經濟區)政府(管委會)。

    20.將縣級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轉讓審批下放至縣級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

    21、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市級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轉讓審批。

    2.臨時用地許可(3公頃以上)。

    3.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核(1公頃以上)。

    4.使用集體未利用地審核。

    5.農村宅基地使用集體農用地審核。

    6.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審批。

    7.提出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8.市縣登記發證的采礦權招拍掛。

    9.未利用地開墾許可(35—600公頃,含600公頃)。

    10.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技術復核。

    11.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立項。

    12.掛鉤試點項目和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驗收。

    13.除大中型礦和煤礦之外的其他礦權的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審查備案。

    14.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的部分補劃基本農田驗收。

    15.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低效用地審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審查。

    16.非重點古生物化石經營行政許可組卷。

    17.非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經營許可。

    18.城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審批。

    19.對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審查。

    20.土地權屬登記。

    21.征地片區綜合地價審批。

    2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整合的職責

    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的房屋登記職責、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承擔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職責和草原登記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承擔的海域灘涂漁業養殖使用權登記職責、市林業局承擔的林地登記職責,整合劃入市國土資源局。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3.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采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并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秩序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并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政策措施,依據國家、省相關規定補充制定相應的規程、規范細則。指導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縣級及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開展不動產登記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六)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并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補劃基本農田驗收工作;指導并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墾復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核、報批工作。對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審查。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和土地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規范和監管市本級礦業權交易;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結果確認;負責全市地質調查綜合統一管理。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并管理資金使用。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退休干部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本部門日常事務管理等工作。

    (二)法規科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和國土資源普法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等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三)規劃科(增減掛鉤辦公室)

    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編制和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對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

    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城鎮地籍調查、權屬變更調查及地籍匯總;負責全市建設項目報批地籍審核。

    (五)不動產登記辦公室

    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與相關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落實不動產統一等級制度;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政策,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并監督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牽頭建立市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與信息公開查詢系統;規范、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六)耕地保護科

    負責全市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的管理與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項目的立項、論證、監督和驗收工作。

    (七)征轉用地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負責需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工作。

    (八)土地利用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以及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土地評估機構的監管;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協調工作。

    (九)地質礦產科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調處采礦爭議、糾紛;負責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負責審核采礦權評估結果,負責探礦權復核、地質勘查資質管理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等相關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和調查評價,對地熱、礦泉水、地下鹵水的勘查和評價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地質遺跡和古生物化石進行管理。

    (十)財務科

    負責擬定有關財務制度規章,承擔機關財務工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對系統各項行政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承辦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本部門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管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二)市經濟開發區分局

    負責組織編制開發區土地利用規劃及年度計劃;負責開發區內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協調辦理開發區內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土地利用監督和執法監察工作。

    (十三)綜合調研室

    研究提出國土資源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起草有關文件、報告等文字綜合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綜合調查和各類專項調查,掌握、反映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動態與信息,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和績效考核工作。

    督查室。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盤錦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4名、紀檢組長職數1名;增減掛鉤辦公室主任職數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總規劃師1名、督查室主任職數1名、專職督查員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名。

    督查室主任、專職督查員退休或轉任,職數收回。督查室主任職數收回后,督查職責由辦公室承擔并加掛牌子。

    五、其他事項

    (一)市國土資源局雙臺子分局、興隆臺分局均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科級;雙臺子分局行政編制4名,分局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2名;興隆臺分局行政編制5名,分局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2名。

    (二)開采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其中用于商業經營的,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量開采。

    (三)與農村經濟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在不動產登記五年過渡期內,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后,改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四)關于房屋產權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擬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