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6〕5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4-25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6〕5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城區內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等大型整頓、整治以及突發事件的執行、協調工作。
2.取消參與建設工程審批和放線、驗收及綜合驗收。
3.取消受理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案件的申訴和復議。
4.取消配合拆遷主體實施拆遷工作。
5.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轄區內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兩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2.將轄區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違法行為處罰權下放至兩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3.將轄區內拋撒紙錢、焚燒冥品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兩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4.將規劃區內村屯監管執法權下放至兩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5.將裝飾、牌匾、廣告、門面、綠化、排污、殘土排放、噪聲、市場占道等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6.授權區政府、遼河口生態經濟區行使民建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房產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和公安交通、環境保護、工商、殯葬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同時負責本轄區內“門前四包”責任制的簽訂與落實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商家店牌、立面裝修及臨時性占道市場的監察和審核備案工作。
7.將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三層以上建筑外立面裝修等審批下放至兩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8.將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性占道市場審批下放至兩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9.將大型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設置審批下放至兩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10.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及規章制度,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二)行使城區內園林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房產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委托執法的區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進行督促、檢查、協調與指導。
(三)行使城區內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人口集中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氣體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城區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批發集貿市場以外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行使城區內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戶外搭靈棚、設靈堂、播放吹奏哀樂、拋撒紙錢、銷售冥品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委托執法的區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進行督促、檢查、協調與指導。
(四)對在全市范圍內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進行督促、檢查、協調與指導。
(五)對規劃區內規劃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進行監察管理,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對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發布設施的設置及日常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城區內城市精細化管理考評、環衛清掃質量考評工作;對規劃區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進行監督檢查;對縣區(經濟區)、鄉鎮(街道)在城鄉垃圾一體化方面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并參與全市城鄉垃圾一體化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對垃圾清運作業部門垃圾清運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數字城管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工作;對相關職能部門城市管理職責監督、考核、協調評價工作。
(九)負責城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
(十)負責督促檢查轄區“門前四包”責任制的簽訂與落實工作。
(十一)負責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轄區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財務、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應急、政務公開、人事編制、文字綜合等工作;負責黨群、精神文明和紀檢監察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起草、審核、提報、解釋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指導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行政執法案件聽證工作;負責執法案件文書和檔案管理,案卷評查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制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執法檢查、信訪維穩和社會綜合治理工作。
(三)業務指導科
負責對行使城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規劃、房產、市政綠化、部分工商管理、部分殯葬管理、部分環境保護管理、車輛停放秩序等方面行政處罰權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負責督促檢查“門前四包”責任制的簽訂和落實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與本部門職能相關的“爭創”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和績效考核管理工作。
督查室。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4名、紀檢組長職數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含督查室主任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1名副局長、督查室主任退休或轉任,職數收回。督查室主任職數收回后,督查職責由辦公室承擔并加掛牌子。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