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6〕5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5-20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6〕5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盤錦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司法局(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年度備案。
2.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執業證年度注冊初審職責下放至縣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2.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準。
2.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的變更審核。
3.對司法鑒定機構違紀行為進行調查。
4.對司法鑒定人違紀行為進行調查。
5.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違紀行為給予訓戒、責令改正、通報處理。
6.對司法鑒定人的違紀行為給予訓戒、責令改正、通報處理。
7.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8.基層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冊。
9.律師本市執業變更。
1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省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戒毒執行工作及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縣區(經濟區)行業開展法治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工作。
(十)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治建設和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組織擬訂司法行政規章和制度并監督執行。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干部隊伍和思想政治建設,協助縣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工作管理科)
負責研究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和有關司法行政規章和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文電、機要和檔案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信訪、安全、政務公開、文字綜合及司法行政系統應急處理等工作;負責本部門財務管理、財務統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治建設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政治部(警務部)
負責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干部隊伍思想政治建設,負責市直司法行政系統干部隊伍建設,承擔縣區司法局領導干部協管工作;負責市直司法行政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和科級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負責協管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人事編制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警銜評授和警務督察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基層黨建和法律服務行業黨建工作,負責機關和局直單位的黨群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法治宣傳科
負責擬定全市法治宣傳教育和社會普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全市縣區(經濟區)行業法治宣傳和法治創建工作;負責組織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普法對象的培訓和普法資料的編輯發行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法治宣傳工作的報道工作。
(四)律師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司法考試工作管理科)
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律所、律協工作,負責律師執業資格核準初審、本市執業變更核準和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注銷的初審等管理工作;負責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執業行為的查處工作;指導檢查法律援助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律師及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訓工作;承擔國家司法考試考區考務工作;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備案、調轉等管理工作。
(五)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戒毒工作管理科)
負責指導監督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政策落實情況;擬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者,組織開展社區矯正業務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安置幫教工作;監督檢查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工作、戒毒康復場所管理等工作;負責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所外就醫的審批工作。
(六)公證工作管理科(司法鑒定工作管理科)
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協會工作;負責對公證人員、公證機構違法執業行為的查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準和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的變更審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司法鑒定人的教育培訓工作,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基層工作管理科
負責指導監督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年檢核準以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執業證年度注冊核準等管理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違法執業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組織基層業務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培訓工作。
督查室。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盤錦市司法局機關司法行政專項編制35名。其中: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3名、紀檢組長職數1名;政治部主任職數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督查室主任職數1名、專職督查員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4名。
督查室主任、專職督查員退休或轉任,職數收回。督查室主任職數收回后,督查職責由辦公室承擔并加掛牌子。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