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6〕5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5-20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6〕5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盤錦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海洋與漁業局(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600馬力以上從事國內捕撈的漁業船舶船名號核定、登記。
2.取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核。
3.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漁船登記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將漁船水上一般事故調查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3.將漁業資源費征收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4.將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5.將漁港內新建、改造、擴建設施及其他施工作業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6.將漁業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7.將水產苗種生產許可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8.將《海蜇專項捕撈許可證》核發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9.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600馬力以上從事國內捕撈的漁業船舶登記。
2.四等海洋漁業職務船員考試、發證。
3.200馬力以上海洋漁業船舶普通船員考試、發證。
4.200馬力以下海洋漁業船舶普通船員考試、發證。
5.船長24米以上且主機功率147KW以上國內海洋木質漁業船舶的圖紙審查及監督檢驗和發證。
6.船長24米以上且主機功率147KW以上內河漁業船舶設計圖紙審查及監督檢驗和發證。
7.44.1KW以下漁業船舶設備的產品檢驗。
8.建設禁漁區線內側的人工漁礁建設許可審核。
9.省管權限內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審核。
10.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11.海上堤壩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2.人工漁礁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3.海水養殖場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4.填海形成陸域的基礎上建設的公益性工程(如圖書館、體育館、博物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5.捕撈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16.裝載有毒害貨物、粉塵飛揚散裝貨物船舶在漁港內沖洗甲板和艙室的審批。
17.拆船時排放未經處理的洗艙水、壓艙水和艙底水的審批。
18.船舶在漁港水域內進行洗艙作業的許可。
19.船舶在漁港內使用化學消油劑的審批。
20.因教學、科研需要在無居民海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樣本的許可。
21.船舶在海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的審批。
22.船舶進出漁港簽證。
23.漁港內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審批。
24.國內441KW(含)以上非捕撈漁船(不含公務船)、中外合資(合作)、獨資的國內漁業船舶、境外購進的國內漁業船舶船名審批及登記。
25.水域灘涂養殖證審核。
26.水產苗種進出口審批。
27.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批準。
28.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29.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30.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31.因科學研究需要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批。
3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整合的職責
將市海洋與漁業局承擔的海域灘涂漁業養殖使用權登記職責劃給市國土資源局。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海洋綜合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科技創新制度機制建設,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促進海洋事業發展。
2.加強海上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行為,優化執法流程,提高執法能力,維護海洋與漁業秩序和權益。
3.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加強水產苗種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海洋與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海岸帶、海島和管轄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調查、海島保護等漁業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定并監督實施全市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經濟發展、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組織擬定并指導實施全市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
(二)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三)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全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和圍填海計劃,組織擬定并監督實施海域、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審核市政府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申請,組織開展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發布海洋環境信息,承擔海洋生態和漁業水域生態損害的索賠工作,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節能減排工作和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五)負責擬定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并實施海洋觀測點規劃,為上級發布海洋預報、海洋災害警報和公報提供監測數據;負責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收集分析漁業災情信息,提出漁業救災計劃及資金安排建議,指導漁業緊急救災及災后生產恢復。
(六)負責擬定養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的政策、措施、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指導水生生物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漁船、漁機、漁具、漁港、漁業航標、漁業船員、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外漁事糾紛,維護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按規定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監督執行漁業雙邊協定,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七)負責指導漁業生產結構和布局調整,提出漁業支持政策和漁業經濟體制改革建議,落實促進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擬定漁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與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漁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負責水產苗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捕撈生產,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工作;協同市國土資源局開展海域使用權登記造冊相關工作;負責漁業捕撈管理及灘涂使用管理;負責水產養殖業的水域、灘涂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
(八)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負責無公害水產品和水產品地理標志相關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水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培育、保護和發展水產品品牌,負責水產養殖中的藥物使用、漁用投入品使用、藥物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
(九)負責擬定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定海洋與漁業地方技術標準、計量和規范,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調查,建立推動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機制。承擔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應用與管理,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海洋與漁業先進技術,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負責擬定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執法規范和流程,負責管轄海域內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洋調查測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等海監執法檢查。按規定權限調查處理海洋環境污染和漁業污染事故,依法組織開展全省水產苗種、漁業捕撈和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檢查,負責查處漁船安全生產事故,組織遇險漁船搶險救助。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監察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化等機關后勤服務保障工作;承擔信訪、對外宣傳、政務公開、文字綜合等工作;負責本部門人事、編制管理、教育培訓、崗位設置、績效考核等工作。
(二)科技漁業科(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全市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行業技術標準,組織漁業重大科技項目申報和攻關;負責水產苗種監督管理,指導養殖捕撈加工和水產品流通,培育和發展水產品市場和品牌建設,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漁藥管理;申報遠洋漁業許可,指導漁船、漁機和網具的技術改造,實施漁業資源增殖放流;起草全市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海洋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要政策調研,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管理全市海洋基礎數據;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海洋漁業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承擔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三)海域綜合管理科(生態環境保護科)
負責起草全市海域使用的管理政策與技術規范,編制并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及圍填海計劃,承擔海域動態監控工作,受理并審核市政府批準項目用海申請,組織開展海域使用論證、評估,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海域使用權的登記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指導縣區海域使用權登記造冊等工作;依法辦理海域使用行政許可,征收海域使用金;負責全市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編制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組織開展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海洋生態修復工程,負責海洋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組織編制海洋災害公報,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觀測預報。
(四)計劃財務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預算執行以及對上爭取資金,編制年度漁業生產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指導局屬各單位的各項資金使用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監督局屬各單位國有資產和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綜合協調工作。
督查室。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盤錦市海洋與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3名、紀檢組長職數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含督查室主任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督查室主任退休或轉任,職數收回,督查職責由辦公室承擔并加掛牌子。
五、其他事項
(一)與市環境保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環境保護局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海洋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環境保護局等部門制定我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保規劃。
2.兩部門加強重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工作的溝通協調,及時相互通報相關信息。
3.兩部門建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數據共享機制,相互提供海洋生態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等方面數據。
4.兩部門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檢查,對沿海地區各級政府和涉海部門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海洋與漁業局按分工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的藥物、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漁用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關于海域灘涂漁業養殖使用權登記職責分工。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水產養殖業的水域、灘涂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協同市國土資源局開展海域使用權登記造冊等相關工作。
(四)市海洋與漁業局履行的參與國家海洋維權巡航執法活動。管轄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洋調查測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學活動、涉外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等執法檢查的職責,由中國海監盤錦市支隊承擔。
(五)市海洋與漁業局履行的漁政監督管理的具體行政執法職責,由盤錦市漁政管理處承擔。
(六)市海洋與漁業局履行的漁港監督管理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盤錦漁港監督處承擔。
(七)市海洋與漁業局履行的漁業船舶檢驗職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漁船檢驗局盤錦檢驗處承擔。
(八)市海洋與漁業局履行的水產苗種檢驗檢疫和違法查處職責,由盤錦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承擔。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