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6〕7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5-25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6〕7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我市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5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增幅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增幅度。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514元/月調整為每人550元/月,調整幅度為7%;縣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421元/月調整為每人450元/月,調整幅度為7%。
(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調增幅度。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6600元調整為7100元,調整幅度為7%;分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4650元調整為5000元,調整幅度為7%。
低保標準調增后,低保邊緣戶的界定和審批也按相應標準執行。
二、發放時間
調增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三、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認真測算調標資金需求,采取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和增加資金安排等辦法足額落實資金,確保低保金和五保供養金及時足額發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協作。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工作是今年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民生實事,是省政府對各市政府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區縣、經濟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籌措落實所需資金,確保按時發放,讓困難群眾共享全市改革振興發展成果。
(二)加強核對機制建設,實現準確保障。各區縣、經濟區要加強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完善信息核對平臺,健全跨部門信息比對機制,全面開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對,大力提高申請審批和動態管理的準確性。加強農村低保、五保供養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銜接,盡快實現低保、五保對象信息與扶貧對象信息跨部門共享,實現應保盡保、應扶盡扶。
(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如期完成。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提標工作的督查指導,建立定期報告和通報制度,保障及時完成任務。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