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7〕8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7-08-02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7〕8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七屆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現將《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扎實推進我市第三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文化廳等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63號)精神,現就全面推進我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目標
到2017年末,全市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組織發展良好,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不斷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益顯著提高。
二、有序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一)購買主體。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為承擔提供公共文化與體育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二)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管理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三)購買內容。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內容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積極向上,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主要內容包括: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等。
(四)購買機制。全市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范、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
1.購買方式。要結合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特點和實際情況,按照“政府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為輔”原則,科學確定購買方式。
(1)具備完全競爭,可以向市場完全開放的服務項目,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必須采取政府采購方式實施購買。
(2)暫時不具備完全競爭,市場發育不健全、不規范,承接主體不足,現階段難以形成有效競爭但未來會隨著市場成長能夠逐步開放的服務項目,可選取政府補貼、憑單、服務外包等方式實施購買。
(3)具備完全競爭,但市場需要進一步培育和引導的服務項目,可采取政府采購和其他購買相結合的方式實施購買。
(4)對新增加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含新建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凡適用于以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購買。
屬于意識形態領域,政策研究、制定規劃等方面不具備競爭性無法向市場開放,只能由政府主導的服務項目,暫不實施政府購買。
2.購買程序。財政部門要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布—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環節的規范化購買流程,并實施統一監管。
3.服務標準。購買主體要根據服務項目具體內容,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于考核的服務標準。
4.檢查驗收。購買主體負責對服務提供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管,對服務成果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進行檢查驗收,各項檢查結果作為項目付款的重要依據和結算的必要憑證。
5.動態調整。購買主體在購買服務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項目實施動態管理。
(1)根據項目實施和社會反饋情況,制定項目實施動態調整周期。
(2)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得暴利。
(五)資金保證。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財政部門要按照地區發展實際需要,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
(六)監督監管。加強監管,健全監督機制,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體系,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范有效。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
1.行政監督。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資金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監督、審計;文廣、體育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監管體系。
2.合同監督。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按照“權責明確、規范高效”原則簽訂合同,嚴格遵守合同約定,避免出現行政干預。承接主體要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嚴格履行合同,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行為。
3.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購買主體要建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七)績效評價。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建立長效跟蹤機制。在績效考評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評價。
三、營造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良好環境
(一)加強領導。各縣區、經濟區要健全政府(管委會)統一領導,文廣、財政、體育部門負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二)強化協調。文廣、財政、體育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整合資源,共同研究,統籌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三)注重引導。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相關要求和經驗做法,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加強正面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附件:盤錦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附件
盤錦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
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一)公益性舞臺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與宣傳;
(二)公益性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與宣傳;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編輯、印刷、復制與發行;
(四)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的制作與傳播;
(五)公益性廣告的制作與傳播;
(六)全民健身和公益性運動訓練競賽的宣傳與推廣;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二、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一)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含戲曲進校園)的組織與承辦;
(二)公益性電影放映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三)全民閱讀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四)公益性文化藝術培訓(含講座)的組織與承辦;
(五)公益性體育競賽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六)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七)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國民體質監測與體育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八)公益性青少年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一)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展示;
(二)優秀民間文化藝術的普及推廣與交流展示;
(三)其他優秀傳統文化和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四、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一)公共圖書館(室)、文化館(站)、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等運營和管理;
(二)公共美術館、博物館等運營和管理;
(三)公共劇場(院)等運營和管理;
(四)公共電子閱覽室、數字農家書屋等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五)面向特殊群體提供的有線電視免費或低價收費服務;
(六)公共體育設施、戶外營地的運營和管理;
(七)公共體育健身器材的維修、維護和監管;
(八)其他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五、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一)民辦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等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二)民辦演藝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票價演出;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上網服務;
(四)民辦體育場館設施、民辦健身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五)其他民辦文化體育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