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出臺
日前,我市政府七屆三十九次常務會通過了《盤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標志著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在科學化、法治化軌道上又邁出重要一步。
明確重大決策范圍
《規定》對重大決策范圍進行界定。重大行政決策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做出的決定。具體包括:編制或者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資金安排,政府融資舉債,對本地區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國有資產處置;制定或者調整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住房、勞動就業、公用事業收費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本地區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并且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市政府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確定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具體事項。
明確重大決策相關部門權責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本級政府履行重大決策程序的綜合協調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市政府辦公室每年于政府工作報告通過后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目錄,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重大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市政府臨時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按本規定執行并及時納入決策目錄。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承辦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在其職責權限范圍內承擔履行決策程序義務,做好決策承辦工作。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履行重大決策程序。擬定決策方案過程中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開展咨詢論證;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較大財政風險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評估。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應當參加重大決策事項前期調研、論證工作;對特別重大復雜事項,重大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制機構參加重大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市政府在集體討論重大決策事項前,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決策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集體討論。重大決策承辦單位不得以征求意見方式代替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市政府領導人員不得要求法制機構事前確定審查傾向。
明確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事項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報送的材料包括,提請合法性審查建議書,重大決策方案草案和說明,重大決策事項涉及的職責權限和重大決策內容的合法性依據;公眾參與反饋意見匯總和處理情況說明;專家論證情況;風險評估情況;其他需要報送的有關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法制機構應當明確告知重大決策承辦單位于5日內補報;未按時補報的,可以退回報送的材料。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重大決策草案,經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同意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