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按照湯方棟市長強化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工作要求,市市場監管局同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組成專班進行專題研究,起草了《盤錦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實施辦法》,現就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第一部分: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為實現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有效銜接,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彌補目前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在銜接過程中的空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部分:結構及內容
《盤錦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實施辦法》共分六部分,三十九條。一是明確了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范圍;二是明確了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的工作要求;三是明確了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條件和入市后經營的具體要求;四是明確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具體要求;五是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食用農產品管理職責;六是明確了食用農產品從種養殖到入市銷售的監管要求。
第三部分:創新性內容及需要審定的問題
一是對合格證開具條件進行分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需通過檢測合格開具合格證;預包裝和實施電子追溯的食用農產品保存電子化生產記錄,實施內部質量控制合格;無法實施檢測和電子追溯的個體農戶、家庭農場,可實施自我承諾合格;“兩品一標”食用農產品可直接進入市場;動物及動物產品憑檢疫合格證明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準出。二是對食用農產品準入條件進一步細化。除以上準出條件證明外,進口食用農產品可憑進口檢驗檢疫證明入市;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采購協議,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本地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憑自我承諾的合格證明容缺入市。銷售者無法提供準入證明文件的,可委托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現場檢測。外埠食用農產品臨時無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進入我市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無不良記錄可實施信譽擔保,市場開辦者出具信譽保障證明,入市后加強隨機抽樣檢查。三是對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建設進一步明確。全市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可主動申請納入追溯體系建設。農業農村部門通過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簽訂追溯協議,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普查,推進食用農產品生產單位錄入追溯信息。食用農產品交易時,追溯信息采取電子或紙質二維碼單據的方式,向下傳遞追溯信息,建立完整的追溯鏈條。四是明確了不合格產品退市具體要求。銷售者發現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召回。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禁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時將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五是強化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體責任。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管理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簽訂協議、場內檢查、抽樣檢驗、信息公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統一銷售憑證格式等管理義務。日常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入場銷售者簽訂的質量安全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六是部門職責分工及監督管理。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監管職責以及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食材集中配送單位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商務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互聯互通工作,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追溯標準化、認證認可工作,做好農商互聯、產銷對接等追溯體系建設工作;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組織、協調和指揮食用農產品領域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