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方案》出臺的背景
按照《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盤政辦發〔2017〕115號),為解決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征收和待遇保障標準等問題,結合我市實際,盤錦市人社局起草了《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并經市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二、《方案》制定的總體思路
堅持生存和發展相結合,公平和效率相統一;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多渠道籌集資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公正、公開;因地制宜和城鄉統籌兼顧的原則。結合我市人均壽命、失地農民繳費時的年齡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盤政辦發〔2017〕115號)文件精神,確定繳費資金總額、政府、集體和個人分別負擔的繳費比例、享受待遇時間、享受待遇標準和待遇調整標準、統籌級次及經辦管理和資金及賬戶管理模式。
三《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失地農民如何參保。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由失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名單,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后辦理相關手續。
(二)繳費標準如何確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繳費標準按每一個失地農民具體年齡情況分別計算,即每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繳費總額等于參保時全市平均預期壽命減去參保時本人年齡(男不足60周歲按60周歲計、女不足55周歲按55周歲計)后乘以12個月,再乘以參保時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待遇標準。全市平均預期壽命與本人年齡差不足4年的(含超過全市平均預期壽命的人員),按4年計算。
以2019年參保為例,當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為每人每月696元,按人均壽命76歲計算,繳費資金總額分為以下標準:
男性參保人員所需資金總額:
1.年齡在16-60歲之間的失地農民,繳費標準為696元×(76-60=16)年×12月=133632元;
2.年齡大于60周歲且小于平均預期壽命且平均預期壽命與本人年齡之差大于4年的失地農民(以66周歲人員為例),繳費標準為696元×(76-66=10)年×12月=83520元;
3.平均預期壽命與本人年齡之差小于等于4年或本人年齡大于等于平均預期壽命的失地農民(以75周歲人員為例),繳費標準為696元×4年×12月=33408元。
女性參保人員所需資金總額:
1.年齡在16-55歲之間的失地農民,繳費標準為696元×(76-55=21)年×12月=175392元;
2.年齡大于55周歲且小于平均預期壽命且平均預期壽命與本人年齡之差大于4年的失地農民(以66周歲人員為例),繳費標準為696元×(76-66=10)年×12月=83520元;
3.平均預期壽命與本人年齡之差小于等于4年或本人年齡大于等于平均預期壽命的失地農民(以75周歲人員為例),繳費標準為696元×4年×12月=33408元。
(三)繳費來源及比例如何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政府、村集體和個人三方負擔。其中:政府負擔30%,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提取;村集體負擔40%,從村集體所得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負擔30%,從本人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支付。
對于在征地過程中由個人領取全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農民,由政府、個人雙方按照3:7的比例一次性繳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四)待遇領取標準及調整標準如何確定。參保人員享受的養老保障待遇標準,按開始享受待遇時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今后隨著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調整。
(五)享受待遇時間。失地農民參保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從次月起,按月享受待遇;參保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的,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待遇。
原文:盤政辦發〔2020〕1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