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盤政發〔2017〕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66號)精神,規范政府行為,優化營商環境,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動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政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防止和減少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企業壟斷及違法給予優惠或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的行為發生,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營造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市場軟環境,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二)立足全局,統籌兼顧。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市范圍內自由流動。統籌考慮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保持經濟平穩健康運行等多重目標需要,穩妥推進制度實施。
(三)科學謀劃,分步實施。堅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破立結合,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著眼長遠,做好整體規劃,在實踐中分階段、分步驟推進和完善。
(四)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將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暢通企業訴求渠道,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審查事項
建立競爭政策機制性引導,確立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協調機制。大力消除影響公平競爭、妨礙創新的各種制度束縛。重點對不利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妨礙民間投資、創新創業,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規定和做法進行審查、清理和廢除,確保政府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不違背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一)審查對象。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市、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門要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要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的,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不具備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不具備法律、法規依據,各縣區(經濟區)、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進行調整。
四、實施步驟
政策制定機關是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責任主體,起草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分階段、分步驟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一)嚴格審查增量。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市、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所屬部門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在有關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多家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進行自我審查。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出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或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同時政策制定機關要積極探索審查方式和方法,確保依法行政,推動制度不斷完善。(責任部門:各政策制定機關)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市、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及所屬部門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由政策制定機關或牽頭部門負責對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市場主體反應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予以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責任部門:各政策制定機關)
(三)制定實施細則。政策制定機關要緊密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政策審查、清理廢除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方式、工作步驟和時間節點。國家、省相關部門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后,市政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公平競爭審查內容、程序和方法,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實施。(責任部門:市政府法制辦、市物價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四)定期評估完善。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要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要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修改完善。(責任部門:盤錦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各政策制定機關)
五、保障措施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復雜性的工程,必須強化組織落實、宣傳培訓和輿論引導,堅持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原則禁止與例外規定相結合,規范增量與清理存量相結合,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實和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強組織保障。建立盤錦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協調、督促各縣區(經濟區)、各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受理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以及我市企業在外省市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舉報訴求;組織宣傳培訓、信息發布等工作;在條件成熟時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政策制定機關要定期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審查結果。(責任部門:市物價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政策制定機關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公平競爭政策意識和審查業務水平。(責任部門: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物價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三)加強執法監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相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對不予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相關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處理,并及時向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責任部門:市政府法制辦、市物價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
(四)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政策制定機關權力運行的監督和約束,將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政府和相關部門,經依法查實后要予以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責任部門:市政府法制辦、市物價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人社局)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