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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pjsrmzf-2020-003567 | 主題分類: | 2020年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對市政協八屆三次會議《關于進一步強化社區居民自治工作的提案》第151號提案的答復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0-11-04 | |
主 題 詞: |
對市政協八屆三次會議《關于進一步強化社區居民自治工作的提案》第151號提案的答復
楊迤迪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強化社區居民自治工作的提案》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2016年,在總結提高試點街道鎮、社區村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全市全面啟動“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改革工作(1+8改革)。盤錦市委、市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實施意見》,并以實施意見為總領,印發了鎮級體制改革、街道體制改革、村級治理體系改革、社區治理體系改革、網格化管理、鎮街體制編制改革、公安派出所建設、社區工作者管理等8個改革配套文件。
一、社區村治理體系改革基本情況
(一)健全社區村組織體系
村設置“兩委兩中心”,即村黨總支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網格管理服務中心、村黨建中心。城市社區設置“兩委兩中心”,即社區黨總支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網格管理服務中心、社區黨建中心。建立以社區村黨組織為領導的、居(村)民委員會為主導的、社區村網格管理服務(黨建)中心為依托的,居(村)務監督委員會、業委會、物業公司、駐社區村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城鄉社區社區治理架構。
(二)健全基層群眾自治機制
健全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民主協商機制,修訂完善村規民約,加強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保障村民的選舉權、管理權、決策權;建立和完善社區協商制度,健全居民公約和自治章程,完善民主監督,組織社區居民對區直部門、街道、駐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情況進行民主評議,推動居民自治、業主自治和社會組織自治協同發展。
(三)推行社區村減負增能
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由“村民辦事找上門”轉變為“服務百姓送上門”,將福利類、證件類、證實類及其他直接服務群眾事項下放到村,取消鎮里轉嫁給村的任務,取消不必要的統計、評比、檢查等活動,減輕村級工作負擔;做好“加法”和“減法”,將直接服務群眾事項下放到城市社區,取消社區各類統計、評比、檢查活動,制定城市社區任務清單、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四)深化社區村網格化管理
按照“點片結合、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統籌協調、全面覆蓋”的原則,科學劃分基本單元網格和責任網格,建立“屬地成網、網中有格、格中有責、責任到人、管理到位、服務到家”的城鄉社區網格化管理機制。縣區、鎮街道、社區村三級網格實行市、縣區、鎮街道、社區村四級管理,搭建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運用大數據信息技術,打破部門信息孤島,強化協同聯動,實現信息開放共享,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建立以綜合執法為骨干,公安保衛為保障,市場監管、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管理等共同參與的聯動工作機制。
(五)推進社區村警民共建
每個鎮街道設置1個派出所,每個社區村設立1個警務室,警務室配備至少1名警務輔助人員,推動警民攜手、警民共建,加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力度,促進城鄉社區和諧穩定。
(六)加強社區村人才隊伍建設
按照“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標準,選優配強村社區黨組織和自治組織干部隊伍,將城鄉社區干部隊伍建設納入市、縣區、鎮街道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暢通以黨組織書記為帶頭人的城鄉社區干部職業發展通道,建立定向招錄社區干部進入縣區、鎮街道事業單位任職的人才選拔任用機制。建立城鄉社區工作者“社工編制”管理機制,實施分級薪酬,打開晉升通道、完善退出機制。
二、目前社區居民自治的困境
1.社區居委會行政化傾向嚴重。社區居委會是城市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居民群眾的重要力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街道(鎮)以及各級政府部門向社區居委會轉嫁過多的行政責任,尤其在創建文明城、網格化管理、行政審批等方面,社區居委會在人力物力條件薄弱的情況下,行政負擔越來越重,偏離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個性質,越來越像一級“小政府”,致使其運行方式行政化、組織功能行政化、工作作風行政化、服務群眾行政化,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行政化。以興隆臺區為例:2018年,興隆臺區社區(村)減負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興隆臺區社區(村)工作任務清單》和《興隆臺區社區(村)服務群眾事項清單》,《工作事項清單》中列出了7大類39小類183項工作,《服務群眾事項清單》列出了5類49項協助政府部門辦理服務群眾事項。其他縣區情況與興隆臺區基本一致,普遍存在社區工作任務繁重、越減越多的現象。
2.社區居民協商議事能力不足。居民協商議事是居民實現自治的重要形式,是社區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重要方法和措施。2018年,市民政局印發了《盤錦市城鄉社區協商事項指導目錄》,把6類43項,包括物業管理服務、環境衛生整治、亮化綠化工程、農田水利改造、廉租住房申請、社會救助救濟、征地拆遷安置等與基層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納入協商目錄,并設立試點鎮街和城鄉社區。由于社區居委會行政事務過于繁重的原因,社區居委會無暇顧及開展居民協商議事,以及街道(鎮)在居民協商議事問題上認識偏低,把社區事務變成了行政干預,把本應由居民協商可以解決的問題通過行政化手段去解決,甚至引發了群眾和基層政府、社區居委會之間的矛盾,導致居民參與協商的主動性不強,協商議事能力不足。
3.社區矛盾預防化解作用不強。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矛盾、問題的交匯在社區,增強社區居委會矛盾預防、疏導和化解能力,對于社會協調運行與良性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當前社區存在的矛盾糾紛問題主要包括3個方面:一是社區居民家庭及鄰里之間糾紛;二是社區居民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矛盾糾紛;三是社區居民同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矛盾糾紛。其中:居民同物業、政府部門之間的矛盾糾紛最復雜,解決起來最難。在維持信訪穩定的問題上,街道(鎮)把社區治理的主導作用變成了“上支下派”,變成了簡單的傳導壓力,尤其是把信訪穩定的主體責任強加給社區居委會,隨意施加追責問責壓力。例如:按照綜治和信訪部門要求,維穩的主體在社區,責任主體在涉事單位,社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并未把工作重點放在解決矛盾糾紛苗頭上。社區居委會普遍存在“不出事就好”的思想認識,簡單地代表基層政府意志,錯誤地把居民群眾放在其對立面,缺乏社區矛盾預防、疏導和化解機制和方法,預防化解矛盾的主動性和能力不足。
三、破解困境的思路和舉措
1.厘清街道(鎮)和社區居委會的權責邊界。一是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制定區縣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社區治理方面的權責清單,依據《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厘清街道(鎮)和社區居委會權責邊界,明確社區居委會承擔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以及協助政府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避免作為“塊”的各級職能部門和作為“條”的街道(鎮)的隨意下派工作任務到社區居委會。二是依據清單建立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不再將社區居委會作為創建文明城、環境整治、信訪維穩等事項的責任主體。
2.提高社區居民協商議事能力和水平。一是轉變街道(鎮)行政化管理社區事務的工作作風,把應該由社區居民協商解決的權力賦予居民。二是社區居委會建立協商議事機構,重視吸納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充分吸收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流動人口參與協商,培育擴大城鄉社區協商多元主體。三是在《協商事項指導目錄》的基礎上,結合社區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協商內容,規范協商程序,嚴格落實協商成果,加強對協商議事的監督。四是建立協商議事培訓制度,每年定期舉辦協商議事培訓班,加強對協商組織人員、參與人員的培訓力度。
3.發揮社區居委會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作用。一是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把社區居委會從維穩工作負擔重解脫出來,讓社區居委會工作重點轉移到預防、調解鄰里瑣事、街坊糾紛、家庭矛盾、社區服務、社區管理、物業管理等和居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情上,避免積累社會矛盾,引發更大信訪安全問題。二是依托社區構建表達居民呼聲、回應呼聲、疏導呼聲的動態管理機制和預防配套措施,提供一個社區居民發表意見、暢談感想、吐露真情、宣泄情緒的途徑。三是充分發揮社區“五老”作用,建立矛盾糾紛調解機構,引入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社會組織團隊,提高社區居委會、社區居民依法辦事能力。
4.推進城鄉社區“三社聯動”。建立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的“三社聯動”社區服務機制,促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發展,建立社會工作者與志愿者協同服務機制,推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打造多元參與社區治理平臺,以社區“最美銀齡管家”為平臺,激勵社區老年人老有所為、退而不休、發揮余熱,評選城鄉社區“最美銀齡管家”,增強老年人參與社區治理意識,增進老年群體的社區認同感、歸屬感、責任感和榮譽感。
5.四是完善社會協同治理體制。加快培育扶持,激發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活力,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登記備案工作,圍繞救助、養老、社區服務等重點內容,培育全市性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采取降低準入門檻的辦法,支持鼓勵發展。依托鄉鎮(街道)社會服務管理中心和城鄉社區服務站等設施,加快社會組織服務(孵化)中心、社會組織聯合會、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會等樞紐型、支持型服務平臺建設,為社區社會組織在組織運作、活動經費、培育孵化、管理咨詢、人才隊伍等方面提供支持。
盤錦市民政局
2020年6月20日